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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有拿政府奖励的道德权利吗?

http://www.CRNTT.com   2014-02-12 11:07:33  


 
  对于这次湖北省政府奖励给李娜的80万元,深圳律师庞琨提出了在法理上、程序上的质疑。质疑完全合理。李娜根本就不是为国家打球,她的成败只关系到个人的荣誉,以及在市场上的身价,和国家有什么关系?政府有什么权利拿纳税人的钱去奖励她?难道是因为慷纳税人之慨很爽?

  有一种辩护性的意见认为,李娜夺得了冠军,因为她是中国人,所以,“中国”、“中国人”也分享到了她带来的荣誉。推理开来就是:政府奖励她,是对她所给纳税人带来的荣誉的回报。姑且不说她的夺冠和很多对她不感兴趣的人根本就毫无关系,即使因为大家都是“中国人”这个共同的属性而有关系,这个观点在逻辑上只能是自我挫败:如果因为我是中国人分享到了她所带来的荣誉,从而要给她回报,那么,假设她打输球了,我作为中国人承担了她的失败所带来的耻辱,是不是也可以向她追讨精神损失?

  可以说,政府奖励给李娜的钱难以得到辩护。奖励之所以很快就送出去,正是现有体制的问题所致,一些官员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纳税人根本就无法阻止。而这一点,恰恰是那些宣称热爱“自由”的人应该提出质疑和批评的,至少不能认为这样做没有问题。

  另外,对于这个奖励,并不是选择为自己打球的李娜应得的,她有道德上的义务去拒绝,而不是觉得理所当然。如果怕得罪人,或者不配合政府会给自己带来一些麻烦,只好接受,那也可以选择把这个钱捐出去,从而以另一种方式还给纳税人,这只是技术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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