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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与体制的逻辑链

http://www.CRNTT.com   2014-03-01 09:04:00  


 
  所谓公共池塘资源,它既不同于纯粹的公益物品(不可排他,共同享用),也不同于可以排他、个人享用的私益物品,同时也有别于收费物品(Toll Goods)或者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可以排他,共同享用)。它是难以排他但是共同享用的,是一种人们共同使用整个资源系统,但资源单位是可计量的,只能独占、分别享用,诸如渔场、牧区、灌溉渠道等。

  对于这类公共池塘资源的管理与分配,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中提出了8条公共池塘制度的设计原则。其中的三、四两条对当下中国的雾霾问题,很有启发意义。第三条的内容是: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第四条的内容则是:监督。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要么是对占用者负有责任的人,要么是占用者本身。

  现在雾霾严重,大多数人都批评政府,但当治理雾霾措施出来之后,如果会导致汽车限行、汽油涨价,仍会遭致批评。实际上,这正是第三、四条的另一重涵义。受规则影响的人,应该能够参与操作规则的修改,而规则的监督者、资源(新鲜空气)的保护者(政府),也应该与资源的消耗者(老百姓),存在明确的代理关系。一旦代理关系不存在,或者较弱,那么,无论资源的管理者如何做,都必然遭到公众的批评。而当受污染的公众,能够通过可靠的、可见的逻辑链条参与规则设计,不仅能使规则本身更能反映各方利益,也能得到更好的配合。

  所以,不管是聚集社会成本形成政治压力,还是在具体的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体制都与雾霾有着明确的逻辑关系。

  讨论一个国家的体制问题,从价值观角度,相对简单;但从功利、效果角度看,一个政治体制如何能有效均衡个人与社会成本,是人们对其作出评价的重要标准。多数情况下,并无依据断定一种体制完全没有收集外部性、均衡个体与社会成本的功能,比如,当下河北不停地关闭水泥厂、限制钢铁产量,就是一种明显的体制对雾霾的反映。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不同体制在实现此类功能上的效率、速度、预见性、科学性却存在量的差别。这种不同的政治结构之间的差别就构成了评价的依据。从这个角度看,程度就是实质,量的差异就是质的差异。更何况,北京雾霾治理,很难说没沾“同在一片天空下、共同呼吸同样的空气”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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