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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山:欧安会对和平协议有何启示 | |
http://www.CRNTT.com 2014-05-01 00:14:36 |
结 语 两岸不是国际关系,不能把“欧安会”的谈判模式照单全收,用来解决两岸的“和平协议”;但回顾“欧安会”从拟议、推展到落幕,其过程和结果,对于思考两岸面临的“和平协议”问题,仍有许多值得参考之处。 首先,在两岸互信不足的情况下,“和平协议”能为当前的两岸和解加分,进一步导致两岸的永久和平吗?大陆学者黄嘉树曾提出下列三种不同的和平境界:一是单纯的“没有战争”,为低度和平或暂时和平;二是由合约保障的正式和解,为中度和平或较稳定和平;而消除了敌意,则是高度和平或永久和平。本文显示,由于东西方的互信不足,“欧安会”成了尔虞我诈的外交场所;“最后文件”则变成各方相互妥协的产物。以军事上的建立信心措施为例,演习早期通知并未产生与会国家的安全感,东西裁军也未能阻止苏联军备扩张的意图。 其次,“和平协议”能确保两岸的和解现状吗?“欧安会”的经验显示,答案恐怕是否定的。苏联藉会议外交,维持了它战后在欧洲制造的领土现状,最后却因“苏东波事件”而改变。而两岸关系曲曲折折的变化,也说明现状是动态而非静态的,其中的变数很多,任何突如其来的事件,都有破坏两岸和解的可能。 最后,“和平协议”对两岸具有法律拘束力吗?在探讨“最后文件”的性质问题时,西方国际法学者的一般看法是:文件不是条约,没有法律拘束力,签署国也无意创设法律的义务;以苏联为首的东方集团则认为,文件应具有条约等国际性法律性协定的功能。东西方的政治和法律体制不同,产生上述的分歧并非意外。两岸的情况亦复如此,如何认定“和平协议”是一项法律文件或是政治文件?恐怕这是触及两岸内政,而非单纯两岸政策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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