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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收容教育黄海波

http://www.CRNTT.com   2014-06-05 11:24:08  


据官方通告,上海高院招嫖法官仅被处以拘留10天
 
收容教育在制定时给选择性执法留有余地

  如何理解“可以”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据法律学者指出,按照法学理论,“可以”属于授权性规范的措词。“可以”不是“应当”,更不是“必须”;可以这样,就意味着可以不这样。所以,对卖淫、嫖娼人员可以收容教育,就等于也可以不收容教育。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容教育,什么情况下也可以不收容教育?没有相应的细化规定。这就为相关执法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许正因为这样,“法官集体招嫖事件”中上海高院的数名法官在被拘留10天后并没有跟着予以收容教育。

  事实上,一些与执法者有良好关系的嫖娼卖淫者,可能就不被收容;没有良好关系的,就往往被收容。能够缴纳罚款的,可能就不被收容,交不出罚款的,就往往被收容。这种随意性、选择性执法的行为也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制的统一性,违背了执法的公正性,进一步损害了国家司法的公信力。

  从时间上看,是否执行收容教育也没有固定标准,往往是看“风向”

  与“抓嫖”一样,是否执行“收容教育”往往取决于各种“风向”,松的时候往往只拘留,紧的时候就要收容教育。如天上人间被关闭以来,警方对卖淫嫖娼越抓越严,某地警方2013年曾对某大酒店突然袭击,一举抓获卖淫嫖娼者四十多人,其中有国企的总经理,有某省高级官员,据说统统都被拉去进行收容教育。而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废除劳教后,多地警方也不再适用收容教育办法,由此导致“小姐”们对至多十五天的行政拘留不当回事。但最近,“扫黄令”再起,执法又变得严格起来。

  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治的要求。

  结语:嫖娼的确违法,并且仅从防止性病、艾滋传播的角度来看,对卖淫嫖娼行为进行规制教育也并非没有必要,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依赖于明确的立法授权,而现在的立法工作做得还远远不够。

  来源:腾讯评论今日话题2014-06-02 第28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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