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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政长官的真普选与真任命

http://www.CRNTT.com   2014-07-16 11:57:03  


  中评社北京7月16日讯/新加坡联合早报今天登载学者甄鹏的文章《香港行政长官的真普选与真任命》,内容如下:
 
  关于香港政改的争论如火如荼,各方人士纷纷出谋划策。我提出的方案是:“建议目前阶段保留提名委员会,先争取实现普选。待实现普选后,再争取废除提名委员会。相信香港人有能力做出自己的判断,而不需要另外设置障碍。”(《香港政改应放弃极端思想》,见7月2日《联合早报·言论》)

  政改的方案很多,良莠不齐,但是,当我看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山鹰博士的观点后,(《香港普选另一思路》,见7月10日《联合早报·言论》)我还是相当惊讶。他认可了“公民提名”,貌似真普选,实则是假普选、真任命。

  刘山鹰的方案叫“择一任命”,具体是这样的:“提名委员会可以提名四人,‘公民提名’不超过两人,一共不超过六人。接下来由选民从六人中直接选举产生三人,最后由中央政府从三人中择一任命。”他自认为这是个双赢的方案,“这既可以满足港人的‘真普选’,又可以坐实中央政府的任命权。”

  事实真是如此吗?《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中央政府对香港行政长官的任命权,实质在于有无否决权,即中央政府能不能否决香港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人选。由于《基本法》规定不明确,难以讲清楚,但是通常认为这种签署权是一种象征性和程序性的权力。例如,世界各国立法的通行做法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国家元首签署颁布施行。国家元首大多是橡皮图章,无论立法机关通过什么法律,他只有签字的份。即便是美国这样的总统制国家,最终立法权还是在国会。刘山鹰承认这一点,他说:“中央政府的任命权是一个虚化的程序性权力。”

  在民主选举过程中,只有选举委员会和法院能决定候选人和当选人是否合法有效。除此之外,任何政治性国家机构掌握最后决定权的,都不是真普选。刘山鹰的“从三人中择一任命”是地地道道的假普选,没有任何疑问。香港的泛民主派绝对不可能答应,因为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是事先筛选,最终决定权在香港人,而“择一任命”方案中最终决定权在中央政府。

  刘山鹰知道这个后果。他说:“中央政府的任命权,也由程序性的权力演变成实质性的权力。中央政府处于从容优裕的位置。”香港人对现有方案不满,要求向前迈一大步。刘山鹰的方案比现有方案还要后退,香港人怎么可能接受?

  公民提名与现行《基本法》不符,如果要施行,必须首先修改《基本法》,而目前没有这个共识。刘山鹰也知道公民提名“于法无据”,他提出了“试行”的办法,说:“大陆法学界用一个专门的词汇‘良性违宪’,来概括没有宪法依据的试验性改革。因为中国正处于一个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既然是改革,就不可能所有的改革措施都有法律依据。改革试验先行,宪法法律随后,会成为当今中国转型的一个常态。”

  大陆这种明显违法、拿不出门的做法,刘山鹰博士居然让推崇法治的香港人去做!要知道,这种做法在大陆也被真正的法律人诟病。如果摸石头过河可以突破法律的话,还谈什么《基本法》?中央政府和香港亲建制派有何理由反对公民提名?直接试行公民提名好了,如果效果不好,中央可以随时停止。被称为政治智慧的权宜之计,恰恰是中国法治败坏的根源。

  作者是中国山东大学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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