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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书苗案:25亿罚金仍留两大贪腐疑问

http://www.CRNTT.com   2014-12-18 10:57:52  


受审的丁书苗
  中评社北京12月18日讯/一张25亿元的天价罚单成为坊间热议焦点。被罚对象丁书苗是刘志军案的关键人物,被称为“高铁一姐”,运作了许多铁路招标。罚金金额很高,对于打击贪腐有重大意义,不过也有两大疑问。 …[详见链接]

一大疑问:为什么罚金不针对行贿人?

  疑问基础:这25亿元罚的是丁书苗“非法经营”,而不是行贿 

  丁书苗怎么个非法经营法呢?原来,她直接或者通过他人去运作铁路招标,结果帮了23家企业在57个铁路工程项目中中标。当然,丁书苗也得到了大笔好处费,他们一伙一共获得了30多亿元的非法所得,而她本人拿了20多亿元。

  根据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条款,犯下此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25亿元的罚金看似天价,按照法律条款却并不是重罚。否则,最高可以对丁书苗罚125亿元呢。另一方面,丁书苗也犯下了行贿罪,为感谢刘志军的帮助,丁书苗为刘志军“捞人”、“跑官”行贿4900万元,此外,为了树立慈善形象,她还向国家扶贫办的官员行贿合计4000多万元的人民币。不过,罚金却与此无关。

  原来,在法条中,对行贿人相对“宽松”,没有罚金制度

  丁书苗的“非法经营”和她的行贿密不可分,后者帮助她获得了大量的资源来非法获利。对非法经营可以处以罚金,对行贿却不能,实在奇怪。

  实际上,对行贿的个人不处罚金也一直是许多法律界人士所诟病的地方(编者注:刑法中单位行贿罪可以被并处罚金,不过这和个人行贿是完全不同的,甚至都处罚不到单位行贿里领头的人身上去)。浙江温州市一位检察官说:“行贿、受贿犯罪的最终目的,很多情况下是为了金钱。以前我们在查处腐败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行贿人通过贿赂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进行查处。最终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不好。因为受贿者判刑了,可获益更大的行贿人却仍然赚到了钱。”的确在以往,对行贿个人的法律打击相对宽松。这种立法思路是希望行贿者能够主动坦白,帮助打击受贿者,而不是和后者一起组成利益共同体。不过,这样却会造成行贿成本低,行贿者前赴后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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