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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五年内中国金融改革的六个着力点

http://www.CRNTT.com   2015-06-05 07:05:05  


 
  (三)发展普惠金融

  目前,中国的很多机构和个人都已获得了充分、有时已经是过度的金融服务,但是,广大的普通居民只是获得了有限的金融服务,而广大的弱势群体却很难获得有效的甚至根本就得不到金融服务。正如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乡村银行总裁尤纳斯教授所说,信贷权是人权,而这样的人权,在我们这里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体现。

  发展普惠金融,支持服务地方的小型金融机构发展、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金融创新、不断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率、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生态环境、加强消费者保护等等,当然都是题中应有之义,然而,我们特别关注两个领域的改革和发展。

  一是要破除我们行之60余年的禁止非金融机构之间发生信用关系的禁令。我以为,唯有放开民间信用,普惠金融才有真正合适的发展土壤。二是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实践告诉我们,普惠金融所以难以发展,客观上存在着成本高和结构化信息不易获取等难以逾越的技术障碍。现代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恰恰提供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渠道和手段。通过改变交易的基础设施,互联网使得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人们可以更加方便、快捷、低成本地进行交易;同时,互联网金融还突出了个体特有的需求,有效实现了所谓“私人定制化”;另外,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现代手段的运用,也有效地为金融业提供了获取普罗大众有效信息的手段。

  (四)创造市场化的风险处置机制

  经过30余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的金融市场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与之相伴,各类风险也随之而来。然而,虽然我们的金融体系正向着更为市场化的方向发展,但我们的风险处置机制却依然停留在政府大包大揽的框架下。这意味着,在金融体系进一步改革的进程中,我们需要创造一个市场化的风险管控机制,需要用市场化的手段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建立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和处置机制,涉及方方面面。《决定》中特别强调的改革有三项重要内容:(1)完善商业性保险制度。近年来,保险业在中国发展很快,但是,很多保险机构不安心于从事保险的本业,忽略了提供经济补偿的基本功能,而是热衷于从事金融活动,热衷于去进行投资,有时还热衷于从事所谓“社会公益”活动。我们不无忧虑地看到,此次危机中若干国际一流保险机构涉险,无不起因于其对本业的忽视和对金融的迷恋。《决定》强调了保险应强化其经济补偿功能,促使保险业的发展回归正途。(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建设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促进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是关乎中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这种存款保险机制,要与现有金融稳定机制有效衔接,应能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3)明确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的退出规则,包括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加强市场约束,防范道德风险,从根本上防止金融体系风险积累;明确地方政府对地方性金融机构和地方性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责,以及在地方金融风险处置中的责任。在处理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切实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有效防止银行挤兑。

  (五)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中国的对外开放已经进行多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更确立了“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未来发展目标。但是,我们的对外开放,无论是走出去,还是请进来,都还存在重重障碍,其中,资本项目管制和人民币不可兑换,是其最主要者。中国要想成为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负责任大国,就必须破除这些障碍。

  在中国金融对外开放已经取得相当进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的重点将置于:转变跨境资本流动管理方式,便利企业走出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同时,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提高可兑换条件下的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六)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

  经过持续不断的机构改革和功能调整,中国已在本世纪初确立了“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分设,银、证、保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和调控格局。然而,不仅银、证、保、信等领域的监管自身都需要更新理念、提高水平,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稳健性,而且,监管当局相互掣肘,致使出现监管真空、监管重复等问题的局面也亟待改变。若无有效的协调,整个监管体系就很难发挥出正能量。

  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首先需要提高银、证、保、信各业的监管标准和监管质量,包括:设立、完善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适时引进国际银行业流动性和杠杆率监管新规,提高银行业稳健型标准;根据中国金融市场结构和特点,细化金融机构分类标准,统一监管政策,减少监管套利,弥补监管真空;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明确对交叉性金融业务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和规则,增强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等。其次要加强监管协调,应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功能,不断提升监管协调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形成监管合力。

  特别需要指出:近年来,中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现象,就是银、证、保、信等业已经在产品层面上大规模混业了。在混业已经在金融产品的微观层面大规模展开的情势下,仍然在宏观层面坚持分业监管,将使得我们无法把握信用总量的规模、结构和动态变化,弱化监管效率。更有甚者,它会使得大量金融活动处于无人监管境地,使得监管套利获得肥沃土壤。显然,借鉴美、英、欧监管框架从分业重归一统的最新实践,我们需要从体制上改革目前心劳日拙的分业监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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