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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还须有方向性战略性引导协调

http://www.CRNTT.com   2015-07-21 07:10:01  


  中评社北京7月21日电/ 一个多月以来沪深股市的巨幅震荡行情,引发了各方对于金融创新的深层思考。回顾二十多年来的中国金融发展历程,金融创新在中国似乎更易走向不同的极端。

  上海证券报发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杨涛文章称,上世纪90年代,中国在快速构建现代金融体系要素同时,也曾有过一轮“金融乱象”,中农信的关闭、广国投的破产、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城市信用社的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等都历历在目。除了机构创新之外,1995年初的“3•27”国债期货事件成为“催化剂”,虽然其深层问题不在于金融创新产品本身,但却使政策层对金融风险的担忧到了极致,并且使得此后近十年的金融创新进程大大减缓。

  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金融业逐渐发展壮大,到2007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逐渐兴盛起来,中国的金融创新迎来了新高潮。虽然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带来诸多警示,但国内从学界到相关职能部门形成的共识是,在金融领域,美国确实已经“创新过度”,而中国则还处于“创新不足”的状态。

  文章分析,此轮金融创新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输送了更多的“血液”,其重要意义不容置疑,但与此同时,也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金融创新的认识源自于奥地利经济学大家约瑟夫•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其背后的根本经济力量是竞争,也是一个为盈利动机推动、缓慢推进、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换句话说,虽然在宏观、中观、微观层面,金融创新都在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许多好处,但其根本动因,却一直来自于“金融厂商”基于利润目标而推行的“金融生产函数”创新。随着金融自由化和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实体部门的需求在金融创新中逐渐落到了“次要位置”,“供给创造需求”成为创新的主要模式。这一“金融脱离实体”的弊端,终于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全面爆发。回到中国,同样需约束金融创新这一难以根除的内在矛盾,尤其当前大量金融机构在以创新的名义着力攫取“超额利润”之时,更应当强调“扎根实体”、“服务实体”的原则,不应为鼓励创新而纵容创新。

  诚然,金融创新并无“好的创新”和“坏的创新”之分,只有“可控创新”与“失控创新”的差异。例如,多种多样的民间非法借贷和股权融资行为,一直被认为是“坏的创新”,不料在披上了“互联网金融”外衣后,摇身一变似乎就成了“好的创新”。在这种思路下,金融创新只会不断在过度抑制和金融乱象之间摇摆。政府引导和监管金融创新的原则,一是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和爆发,二是遏制金融部门的利润冲动,避免创新成为损害实体部门的手段,从而促进金融与实体的共赢。

  其次,教科书中那些令人眼花缭乱的创新型金融机构和产品,都有过于理想化的描述。例如,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重要的市场化机构,能着力推动直接金融发展并解决创业难题、产业壮大需求等,但在现实中,许多私募基金往往都成了寻找短期利润的“游牧民族”,甚至转行搞起了非法集资。再如,教科书告诉我们许多金融产品的作用,在于发现价格、转移与对冲风险、配置资源等,但在现实中,这些功能和作用的实现,往往需要一系列具体前提和外部条件,否则相关的改革推进,极可能造成“南辕北辙”的效果,甚至用于管理风险的组织和产品创新,会成为新的风险来源。通俗地说,金融创新会遭遇“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困境。因此,我们需要把很大精力放在完善创新的外部条件上。

  另外,金融创新要避免失控、矛盾和冲突,还是需要监管者在一定程度上的总体协调,否则金融创新也可能成为影响经济金融稳定的不利因素。例如,在利率市场化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一些金融创新或许只会增加少数人的套利空间;在基础性金融产品体系还未丰富和完善的前提下,大量发展结构性产品、衍生产品,就缺少坚实的“地基”;在场内金融产品市场还未健全和活跃的情况下,大力发展场外市场似也与国际趋势相悖。再如,当我们在以“股权替代债权”的思路来“去杠杆”的时候,却忽略了股市的高杠杆投资在大大增加社会杠杆,在动态中变成了以“财富再分配”去杠杆;当大力发展债券市场的着眼点放在市场规模之上时,一级市场被银行所垄断、二级市场缺乏做市商的格局,仍然制约着债市有效发挥作用。有鉴于此,一方面,金融创新仍然需以市场为主导,监管者不应过度干预,防止“好心办坏事”和“多做多错”;另一方面,则亟须在借鉴国内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着手方向性、战略性的引导与协调,尤其是跨监管部门的协调。

  再有,金融市场的功能包括资源的直接或间接配置、风险管理、支付清算、信息管理等,而长期以来围绕金融创新的关注焦点,都盯着资金和资源的配置领域,对支付清算、信息管理等基础设施的关注有所不足。放眼全球,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不仅各国都更多地关注系统重要性支付清算设施可能带来的风险失控,而且都在深入探讨电子化、网络化冲击下的支付清算技术创新可能带来的深远影响。实际上,支付清算等金融后台的技术变革,深刻地改变着以银行账户、货币转移、信息处理等为代表的微观金融基础,改变着原有的金融分业功能格局,其影响甚至要大于中前台的机构与产品创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规则体系相对健全的发达经济体,金融技术的影响可能是相对中性的;而在存在诸多金融规则“缺损”的市场中,金融技术则可能成为避开监管和助推泡沫的手段。

  文章认为,在金融创新中“过于求快”和“停滞不前”都是不可取的,至于各种各样“甚嚣尘上”的所谓“弯道超车”论则更是贻害无穷。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当大家喊着要紧随欧美的方向“弯道超车”、彰显后发优势之时,有没有想过,一方面,在信息和技术传播如此快速的全球化时代,我们所认为的金融“后发优势”真的存在吗?如果存在,那为什么发达国家不能迅速地学习和借鉴,而甘心被我们超越?另一方面,着眼于规模和数字、脱离结构、功能和服务实体的“金融超车”是否有意义、会否真正成功,还是会造成“翻车”或“脱轨”?所有这些,都值得我们更加深入的思考和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