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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两岸政治关系 “中华民国”如何定位

http://www.CRNTT.com   2016-02-06 00:14:40  


 
  2、“国家继承论”

  此为“台独”论述,⑩其主要观点是:1949年后,虽然“中华民国”退出了中国大陆,但它在国际社会直到1971年才退出联合国,迄今仍在台澎金马地区及周围海域实施有效管辖。“中华民国”的版图虽然大大缩减,但它并未被消灭。其所谓的论证“理据”是,“中华民国”自1912年以来就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1945年外蒙古从“中华民国”中分离出去成立了蒙古人民共和国;1949年中共通过暴力革命又从“中华民国”中分离出去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至此,“中华民国”的领土主权范围仅缩限于台澎金马。尽管因两次国家继承致使“中华民国”的领土范围大为缩限,但其依然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上述论述的错误之处在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非是从中国分离出了一个新国家,而是一个国家在内部因革命或战争而导致的政府更迭,其引发的是政府继承,而非国家继承,这与1945年外蒙古分离而引发的继承问题有所不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所谓外蒙古“独立”,其实是属于国际法上的“分离”,其引发的是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问题)。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继承中,尽管双方名称均带有“国”之字样,但在此语境下,“国”的实质含义是政府,而非真正意义(或现代民族国家意义)上的“国”。从国际法上看,中国依然只有一个,它所发生的变化只是中国内部中央政权的更迭,并没有从中国分离出一个新的国家。这种继承不属于“国家继承”,因为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情况,除了通常由领土变更事实而引发之外,“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两个以上不同的国际法主体,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继承,并没有引起“领土变更的事实”(这点也可从双方有关的法律文件都承认“一个中国”并坚持领土不得变更获得证明),也没有引起国际法主体的变化。

  现实中,无论是“中华民国”继承大清,抑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中华民国”,虽几经递嬗,但仍是同一个国际法主体。这正如世界近代史上的法国,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不断变化,先后经历了君主立宪制、帝制和共和制的多次更替,直到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才得以诞生;二次大战后,法国又相继建立了第四共和国和第五共和国。这期间,不论其名称如何变化,世界上的法国只有一个。⑪对于此类现象,奥地利国际法学家菲德罗斯指出:“一个国家不因革命而消灭,也不因政变而消灭。这个原则不仅为国际法学说所一致同意,而且也是国际惯例所一致同意的。”⑫因此,国民党政府被新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取代,以及“中华民国”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事实,并不影响中国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继续。“国家的同一名称并不是国家人格的同一性所必须的,一国可以改变其名称而不丧失其同一性”。⑬通过政府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了“中华民国”的一切合法的国际权利。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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