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评论文章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杨东答中评:互联网金融应以行为监管为主

http://www.CRNTT.com   2016-03-02 00:21:36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
  中评社北京3月2日电(记者 金裕超)由英凡研究院和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联合举办的“在创新中稳健前行”——互联网金融专题报告发布与沟通会昨日下午在北京举行。会后,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在接受中评社专访时指出,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一些漏洞需要完善,应建立以行为监管为主、功能监管和审慎监管为辅的新的监管体制。同时面临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作为传统金融行业的银行也要加大自我革新力度,才能形成金融领域的多元竞争格局。

  杨东教授毕业于日本国立一桥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学术研究领域为证券法、金融法、竞争法,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有深入研究。

  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行为监管为主

  针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不足,杨东教授认为,监管体制应该有所改革与创新。功能监管的概念源自于美国,但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发现功能监管已经落后了。所以在金融危机之后,美联储旗下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这说明光靠功能监管是不够的,还要强调以金融消费者为核心的行为监管。

  杨东教授分析,因为金融功能本身在不停变化,所以监管难度较高。美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就认识到这一点,世界各国包括我国都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局。这是因为涉及到消费者、投资者,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所以需要更多法律去保护金融消费者,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进行的行为监管是最可靠的。

  但同时也要吸收功能监管和审慎监管中好的方式,不能将三者完全割裂,而要将三者结合重构一个金融机构监管体系。杨东教授还特备建议国家应该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这样与功能监管和审慎监管相互补充,否则金融监管很难保护到中小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银行需加大改革 形成金融领域多元竞争格局
 


【 第1页 第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