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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分税制立法提上议事日程

http://www.CRNTT.com   2016-04-12 08:08:22  


  中评社北京4月12日电/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将大幅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有媒体言之凿凿,认为中央和地方增值税将会各占50%。假如这类分析属实,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制定分税制改革法。

  上海证券报发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文章介绍,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实行财政包干制度,地方政府上交财政包干任务之后,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所有。正是这种独特的财政税收体制,极大激发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地方政府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有海外经济学者甚至将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归之于"区域性竞争"的作用。中央政府实行的财政包干体制,为改革开放起了积极推动作用。

  到了上世纪90年代初期,因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增长缓慢,中央政府决定改变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分税制。分税制改革增加了中央政府汲取财政收入能力,进而增加了对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控制能力,中央政府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得以顺利实施。中央政府充分依靠转移支付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的政府配置,通过分配大型建设项目促进一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然而,由于当初分税制改革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因此,留下许多遗憾。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现象,与分税制改革不无关系。部分地区经济基础相对较差,地方财政捉襟见肘,中央政府不得不采取转移支付或专项资金补贴的方式帮助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摆脱困难。近些年来,改革呼声始终不断。一些学者甚至大胆直言,如果中国分税制的现状不改,中国经济发展将会出现严重失衡局面。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改革都必须提交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法律,在立法过程中集思广益广纳善言。当年,由于当时改革迫在眉睫,中央政府不得不采取断然措施,以红头文件推动分税制改革。国务院出台《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成为政策依据。

  仓促推行的改革方案使得一些地方政府步履维艰,"跑部进京"现象非常普遍。事实证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之所以缓慢,不是因为他们缺乏自然资源,而是因为他们缺乏自然资源的定价权;不是因为他们缺乏改革积极性,而是缺乏必要的资金支配权。中西部地区大量自然资源通过国有企业直接上交中央,守着金山银山却不得不看天吃饭。分税制改革必须考虑中国各地生产力发展不均衡的现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专门立法,解决分税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文章表示,从世界各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的经验来看,税收制度改革是一个国家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改革的关键。近代以来,各国通过修改宪法和法律,确保国家税收制度改革不会损害多数人的利益。中国分税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总结中国分税制改革的经验,并且以明确的法律规范解决分税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文章分析,分税制改革的核心就在于重新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分配权。增值税改革只不过是分税制改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分税制改革的全部。分税制改革涉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权力划分,分税制改革是财政分配权改革,但财权与事权之间密不可分,如果分税制改革单兵突进,没有在分税制改革的同时加快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职责分配改革,财权与事权改革脱节,那么就会滋生更多问题。所以,分税制改革必须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国财权与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制定统一的改革方案。

  中国分税制改革应与行政体制改革相伴而生,中央政府通过简政放权,进一步减少和下放中央政府的权力,与此同时,推进分税制改革,让地方政府拥有更多财政税收支配权。

  行政体制是个非常复杂的系统,行政体制改革既包括行政机构改革,同时也包括行政职权改革。在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增加设立的行政机构需要财政资金,而已撤销的行政机构则不能继续享有财政预算拨款,因此,如果在分税制改革过程中不考虑行政体制改革的前景,而只在现有行政体制基础之上估算税收分配比例,不把分税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放在同一个框架内系统分析论证,那么,很可能会顾此失彼,挂一漏万。

  文章最后说,分税制改革是大势所趋,为此,应尽快提出分税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方案,提交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待条件成熟时向全国人大提出一揽子改革方案。今后,所有行政机构的设立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央政府根据全国人大批准的行政机构改革方案,编制中央财政预算,在中央财政预算收入之外,所有财政预算收入应交给地方,尽可能减少转移支付造成的浪费,让地方政府在财政上有更多回旋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