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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良:两岸冷对抗,大陆如何出招?

http://www.CRNTT.com   2016-08-21 00:08:47  


 
  王海良高度评价《反分裂国家法》的作用,认为它触动了美国为首的西方;震慑了陈水扁当局及其“台独”社会基础;始终作为一条法律底线起到了最终威慑作用;它通过反弹,促成了胡连会、国共合作、五项愿景。总体上看,它直接针对法理“台独”,有效防止了“台独”严重后果。

  他同时提出,《反分裂国家法》也有其局限性:一是,适用对象基本是台湾当局或者整个台湾,而不适用于台湾社会中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因而其执法空间小,执法手段单一,降低了应有的威慑力和制裁力。二是,主要针对直接宣布“台湾独立”这样的显性法理“台独”,而不是文化“台独”、教育“台独”、社会“台独”等隐性“台独”。三是,当国民党执政时,“台独”势力的政治代表下野,变成民间力量,化身千万民众,而大陆一方面要顾及执政当局的需要,保持足够的政策柔性,另一方面又忽视和低估了“台独”在民间搞分裂的危害性。

  应修订《反分裂国家法》

  “大陆将适时修订《反分裂国家法》”,王海良说。他认为,应把反分裂纳入法制轨道和全面治理框架,扩大该法的适用范围,制定该法的实施细则,真正发挥其法律武器的作用。

  王海良提出六点修改建议,第一,要将一切分裂国家的行为和行为主体都纳入依法惩制的范围,首先要明确该法适用于发生在中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分离主义犯罪行为,无论这一犯罪行为的主体是哪个地区、族群、阶层、政党的团体或个人,无论其政治立场是什么,也不论该犯罪行为是什么形态或形式的。

  第二,对分裂犯罪分子,不能笼统地确定为分裂国家罪,而可能根据具体犯罪情况确定不同罪名,如发动、组织、实施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罪;协从分裂国家罪、包庇分裂国家罪;涉及外国的分裂犯罪则可定为叛国罪、协从叛国罪、包庇叛国罪等。

  第三,相应地,得根据《反分裂国家法》成立宪法法院或反分裂国家特别法庭、特别检察机关和特别调查机构,并赋予这些机构以特别司法权。

  第四,相应地,全国人大可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修订后的《反分裂国家法》具体实施规则,尤其是对分裂国家罪行的侦察、认定、缉捕、起诉、审判(缺席审判)、惩处、追诉以及赦免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五,鉴于两岸分治现状,要像对待战犯的处理那样,充分研究证据搜集、事后追溯、缺席审判等有效措施,以收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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