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评论文章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 
中评重磅专访:王贵国详论解决一带一路争端

http://www.CRNTT.com   2017-01-31 00:07:29  


中评社记者专访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院长、前任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院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王贵国。(摄影:王平)
 
  考虑这些问题不仅要站在中国政府的角度,而且要从小国政府的角度出发。例如有些案子动不动就要几百万美元。很多小国恐怕都难以承受。就算官司打赢了,世贸组织的制度是向前看,只要败诉的成员改正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政策就没事了。如败诉的一方不改,世贸组织有一个报复制度,但也是由受害企业的本国政府去报复,如增加关税。这和企业是无关的。在世界贸易组织短短的20年的历史中,就有多起大国、强国承认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但就是不改。因为他们晓得那些胜诉的小国根本没有能力报复。对小国而言,这就好比老虎咬人一口,为了报复,让你咬老虎一口,你敢咬吗?所以世贸组织这个制度有其内在的问题。一个是制度设计问题;另一个是过重的反映了西方法律文化和价值。

  还有一类争议,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议。中国有很多企业到外国去投资,外国也有很多企业到中国投资。当投资者对当地政府或者对东道国政府的行为和不行为,或是对东道国政府的法律、政策有不满的时候或感觉到实际上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时,现在的做法是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目前解决这类争议的机构有1965年签订的《华盛顿公约》下的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和国际常设仲裁院。此外,还有几个民间机构,包括伦敦仲裁院、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等,这些机构都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争议的重要机构。而受影响的国家主要是哪些?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当然,美国、加拿大等也曾成为被告。但如果从整体上看,还是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因为当时有能力投资到国外的众多投资者都是来自发达国家,他们多投资到发展中国家。

  还有一类争议,就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争议,那就是通常我们说的,商业争议。商业争议,亚洲很多国家,包括中国,很早就开始做。比如我们国内的贸仲,从50年代就开始做,涉案量很大,但是涉案的金额与伦敦仲裁院、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等相比则小很多。

  当代争端解决机制除了不能反映东方法律文化的问题外,还有包括投资者与东道国仲裁相互冲突者众。同样的条约条款,同样的事件,但裁决不同。比如阿根廷当年经济危机时采取了一些措施,最后导致投资人,包括美国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并引起一系列仲裁案件。这些案件均涉及阿根廷采取的措施,涉及美国投资者及美国和阿根廷的双边投资协定。但裁决却南辕北辙,从而引起国际社会不满。故最近几年人们一直在讨论,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方法之一,也包括我当时在2010年的海牙国际法院做一个演讲的时候曾提道,是设立上诉机构。在此方面,最近有了较为一致的看法。比如今年欧盟和加拿大签订的《全面经济与贸易协议》(CETA)就明确规定,设立一个多边投资法庭。欧盟在其与美国谈判《跨大西洋经贸伙伴关系协议》的立场文件中,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欧盟和加拿大签订的协议已于今年12月6日生效。接下来是怎么样去建立一个国际投资法院。今年12月12-14日,来自于42个国家的200多名代表,在日内瓦谈了3天,谈的就是如何设立一个多边的投资法院。这次日内瓦会议有42个国家参与,下次肯定还会扩大,越扩大,肯定就会涉及到更多的“一带一路”国家。

  当这些国家已经在讨论成立一个国际法庭时,中国再想成立一个“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构便会比较困难。然而,要想把“一带一路”搞好,没有一个有效的解决争议的制度是不行的。签订的协议再好,一旦解释有偏差,影响就非常大。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起草“一带一路解决争端机制”的原因。

  在起草“一带一路解决争端机制”的过程中,为了尽快推动此事,我们选择了民间的方式,因为官方比较慢,考虑的东西比较多。而我们学者考虑的事情没有那么多。基于此,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联系了30几个国家的专家,通过一年的时间,写出了“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