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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重启“宪改”会否走偏?

http://www.CRNTT.com   2018-07-30 00:29:51  


表2:七次“修宪”对台湾政治体制影响简表。
 
  倘若我们将1946年“宪法”和七个“宪法”增修条文做对照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宪法”关于政治权力配置的章节几乎全被修改,各个政治部门的具体修改情况,参见下表。

  表2:七次“修宪”对台湾政治体制影响简表。
  资料来源:周叶中、祝捷着:《台湾地区“宪政改革”研究》,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56页。

  由上可知,台湾地区进行的七次“修宪”,其主要涉及领域是“国民大会”、“总统”、“立法院”、“行政院”和“司法院”;对“监察院”和“考试院”的改革,除第一、二次有所涉及外,此后的几次“修宪”几乎没有再涉及;省级权力配置虽仅涉及两次(即第二次和第四次),其中,第二次涉及的是将省规定为地方自治团体,规定省长和省议员直选,实现了省自治法制化,但第四次则是对省级建制的精简,其变化速度之快和幅度之大,实非“宪法”的稳定性特征所能承受。〔1〕从整体来看,七次“修宪”后的台湾政治体制,尤其是“中央政府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国民大会”虚化与废止、“总统”重心化、“行政院”幕僚化、“立法院”实权化、“司法院”独立化、“考试院”边缘化、“监察院”准司法化七个方面。通过七次“修宪”,台湾地区原有的“宪政”架构已经被打破,但新的“宪政”架构目前尚未形成。〔2〕

  就结果来说,七次“修宪”进一步奠定了台湾地区政治民主化的基础,但其缺陷与负面后果也非常明显:一方面,此轮“宪改”是一项不彻底的“未竟工程”,留下了很多制度缺陷;另一方面,“宪改”使得台湾当局的政权日趋本土化,对两岸关系尤其对一个中国框架产生了严重冲击。

  二、新一轮“宪改”的背景与推力

  尽管台湾的“修宪”因高门槛而被束之高阁,但社会各界对“修宪”的呼声并没有停止。2014年3月太阳花学运后,各公民团体和民进党开始呼吁重启“宪改”,进行第八次“修宪”。2015年3月26日,“立法院”成立“修宪委员会”并首次开会,三名国民党“立委”和两名民进党“立委”共同担任“召集委员”,两党“立委”都争相提出自己的“修宪”方案。2015年5月初,两党为了赶在2016年“大选”时表决“修宪”草案,匆忙抛出各自的“修宪案”,国民党的“修宪案”被称为“3合1加1”,包含18岁选举权、不在籍投票、3%政党票门槛和“阁揆”同意权四项议题,并要求前三者一起讨论一起通过;民进党的“修宪案”被称为“4加1”,包含18岁选举权、降低“修宪”门槛、废除“两院”、公民社会权利“入宪”和3%政党票门槛五项议题。然而,由于民进党不答应国民党“包裹表决”的要求,而国民党也反对先通过具有共识的18岁选举权和3%政党票门槛,“立法院党团”就“修宪”问题而展开的协商于2015年6月16日破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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