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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建议

http://www.CRNTT.com   2022-04-07 00:05:11  


 
  在民主及个人权利部分,在不抵触国家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维持现状。台湾地区实施1946年南京“中华民国宪法”,虽经七次“修宪”仍保留大量人权保障清单条款,通过民选议员质问官员、媒体舆论监督、言论自由批判与法院审判等方式保障,统一后台湾地区人权范围除抵触国家安全外,最大限度保留台湾同胞个人权利不变,对于台湾同胞长期习惯的政治生活不至产生重大影响。至于台独活动或其他违反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的行为,在统一后的清算斗争当中可以进行广泛政治宣传、确立典型案例,在广泛的政治教育后台湾同胞将有明确认识自由权利的边界。

  第六,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职权,以中央驻台机构体现。中央在台湾可成立中央派出机构,名称可考虑设置中央政府驻台办,并有实质行政功能。考量香港、澳门主权回归治理经验,因应两岸统一后台湾可能出现的国家安全隐患与国际政治局势变化,设置台湾地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中央派官员出任,重点防范台独,清除台独势力,以策台湾长治久安。外交方面,设外交部特派员公署。特别重要的是,统一后台军必须解散,台军中拥护国家统一者,可吸收加入解放军。解放军在台设驻军司令部,陆海空军及火箭军均必须在台驻军,保卫台湾安全及祖国安全,形成东南沿海战略安全屏障。外交及军事机关为中央专属职权,并可依法授权台湾地方行使部分职权,或提供协助。两岸统一后,台湾地区在一定时期需要进行对台独的法律责任追究,历史批判与去台独化工程,重建中国史观,建立中国认同。

  第七,台湾选举可参考香港修改过的新选举制度,形成有台湾特色的选举制度。统一前即成立台湾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对台湾必要选举进行准备。政府体制架构以中央全面管治权为基础,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首长由协商及选举产生,中央政府认命,政府高级管治团队由台行政首长挑选提名,由中央政府审查任命。1996年起李登辉以民主化为名,实质推动台独,至今形成强烈劣质民主文化,也造成金权政治与选举不良风气,政客追逐选票倾向民粹主义,形成偏激及极端的政治生态。故不建议统一后台湾地区由台湾民众普选行政首长,但行政首长其管治团队虽由台湾人产生,但相关人士必须由中央政府挑选审查及任免,相关程序必须经过中央严格审批,并且在选前进行资格审查,当选后也应由监察机构监察。

  第八,议会采取两议院:一个根据各乡镇市区各1名议员产生,代表各基层行政区民意;另一院根据各县市居民人数比例产生,具有民意比例代表性,两院制议会在各国政治经验中较为温和,避免产生极端政治倾向,复杂的议会运作也使本地立法较为谨慎,同时平衡区域发展。

  第九,中央对台湾地区考选铨叙机构与监察机构保留人事权,这些重要机构首长为中央派驻官员,以显中央实质权力,掌控台湾治理人才实质考评及奬惩权。根据香港、澳门管治经验,考选铨叙涉及公务员及议员的资格铨定审查、薪资发放与退休抚恤管理、候选人资格审查及公务员考试,由专门机关掌握考核审查权,并考量台湾地区面对统一前后的政治社会必然有一定时期存在混乱,对于国家政策与祖国忠诚也需教育,故公职人员的入口由中央保留人事主导权,可以调整相关政策并监督落实。监察机关在台湾地区长期流于表面,但在审计制度上发展相对完备,统一后设置监察机构可仿照香港、澳门廉政公署,对于官署与私人机构腐败问题赋予调查权,考量统一后台湾地缘战略地位,必然有人仍与外部敌对势力存在联系,在资金与政治关系中若可能存在出卖国家利益、违反国家忠诚的行为,以及一国两制下滋生的腐败问题,故中央对台湾地区监察机构也保留人事主导权,并能够起到主导联系跨域反腐败功能。

  第十,终审权和审判权归属台湾地区,但中央保留检察部门人事权,检察部门首长为中央派驻官员。司法审判配合一国两制实施,划归台湾地区负责案件审判,中央依照香港、澳门模式保留解释宪法及法律权力,可以通过基本法律规范的解释,避免台湾地区法院错误解读中央法律及台湾地区基本法律规范意旨。检察部门得与监察机构合并,形成刑事案件起诉、人权保障、反腐败与法律监督的专责机构,中央保留人事主导权,在统一后可以顺畅进行对“台独”活动的法律责任追究,同时在维护国家安全、反腐败领域上体现中央管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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