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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两岸同属中华民族与法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7-27 00:06:55  


 
  “台独”分裂势力以所谓的本土主义或“想象的共同体”民族理论试图颠覆中华文明与中华民族史观及其认同根基,在理论上是偏颇的,在政治上是幼稚的,在法理上则属于历史虚无主义和违宪,必须进行批判和惩治。台湾陆委会所谓“炎黄子孙只是中国古代的传说”的论调只是其“台独”史观的肤浅反映,根本不具有历史和法理的依据与力量。⑫

  (二)“五个共同”与两岸关系的法理观建构

  从法理层面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五个共同”的两岸关系法理观,即两岸同胞有“共同的血脉、共同的文化、共同的历史,更重要的是我们对民族有共同的责任、对未来有共同的期盼”。两岸民族共同体意识由此拓展为:同种、同文、同史、同责、同愿。

  “两岸同属中华民族”是对两岸关系之中华民族共同体属性的清晰表述,需要在共同性上进行具体阐释。以往两岸共同体性的表述中,常见的是“同文同种”、“炎黄子孙”、“两岸一家亲”等。这些表述当然是有根据的,也是耳熟能详的,但在中华民族共同体之法理意义上还不够规范和完整。习近平总书记此次提出的“五个共同”完整阐释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对两岸关系的法理适用性,整合提升了既往论述包含的法理要素,可以作为新时代巩固深化“九二共识”之核心意涵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和依据,并进一步奠定两岸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同性基础。

  第一个共同性指向了“共同的血脉”,即“同种”。这是对两岸族群之血缘联系的揭示。血缘认同是民族认同的最基础和最原始的根据。马克思提出的“自然共同体”就是以血缘为基础和纽带的。血缘不仅仅是生物学与族群起源上的血统/基因相似性,更是代表了对共同来源、共同命运、共同生活方式与共同价值观的古老而神秘的分享。无论是民族的历史探源,还是对祖先的考古追溯,所谓“认祖归宗”,都是一个民族连续进行的集体认同的确认和深化的大事。中华民族探源工程亦有同样的理解和追求⑬。第三份涉台白皮书特别提及了中国人早期开发台湾的历史以及不断更新的考古证据。而“台独”史观为了证明台湾族群来源与大陆的区别性,不断炮制相反证据,提出不可靠的历史假说,为本土主义和“台独”主义服务⑭。两岸“同种”有着强大的历史根据和现实生活方式的依据,闽台长期的历史人文联系更是无法隔断的“血脉”基础,更有大陆不同省份人士在不同时期赴台定居繁衍的长期历史材料为证。马英九先生的“清明之旅”就是在“认祖归宗”、“慎终追远”,是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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