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12月21日电/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浙江工商大学台湾研究院执行院长、国际法教授宋杰博士,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博士研究生吕坤容在中评智库基金会主办的《中国评论》月刊11月号发表专文《“一个声音”理论之于台法律地位问题启示——以加拿大和新加坡法院具体案例为中心》。作者认为,在新加坡航空公司2000年执飞加拿大航空事故所引发的在加拿大和新加坡的诉讼中,在涉及到追加台湾民航管理部门(CAA)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时,针对CAA的豁免主张及由此所引发的台湾地位问题,尽管两国外交部门均拒绝出具国家证明证书,加拿大法院和新加坡法院对待此证书证明效力的实践却截然相反。加拿大法院持与该国外交部门相反立场,新加坡法院则坚持“一个声音”理论,认为CAA不享有豁免。新加坡法院适用“一个声音”理论处理台湾问题的相关实践于中国是有重大启示意义的:未来针对他国法院可能的相关实践,中国可考虑援引“一个声音”理论来应对。文章内容如下:
“一个声音”理论(One voice doctrine)最早是由美国最高法院在处理涉及国际事务的判例中发展出来,1936年的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 Export Corp案被学者们誉为研究“一个声音”理论的重要基石。①该理论核心观念是美国法院在处理对外事务时应以行政部门尤其是外交部门的意见为据,不同部门在同一个问题上发出“一个声音”,从而确保国家外交政策的一致性。在“克罗斯比案”中,马萨诸塞州先于联邦制定了《缅甸法》,对缅甸施行贸易制裁,法院认为这损害了总统“以一个声音代表国家与其他政府交往的权力”,裁定马萨诸塞州的法律违反“一个声音”理论,且与联邦政府对缅甸的政策相矛盾,此法律无效。②美国行政部门对对外政策中的“一个声音”也高度重视。2025年2月1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发布了一份题为“美国对外关系的一个声音”的行政命令,表示美国在对外关系中要统一决策,以维护其作为总统执行外交决策的权力。③此理论对很多国家国内法院的相关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溢出效果明显。尽管如此,由于围绕该理论的法律地位、判断依据等并未形成足够共识,不同国家的法院在是否适用此理论的实践上也存在一定差异。在新加坡诉CAA案中,同样围绕台湾的地位,新加坡法院和加拿大法院之所以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主要原因即在于是否适用“一个声音”理论,因而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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