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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县市合并升格的法制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08-12-05 00:14:37  


 
  上述法制仍有如下两个问题:首先,台中县与台中市若不合并升格,则应于““民国””98年12月举行各自之县市长与议员选举。四年定期改选系民主原则之精义所在,不应轻易破弃,其竟然能够延到99年12月,形式上须有法律或至少基于法律授权之行政命令作为依据,而且实质上应有合理性。本件中,该修正草案第87条之1规定“县(市)与其他县(市)合并改制为直辖市”应延后选举,固然已有法律依据,但实质合理性仍未完全具备,有待“行政院”在“民国”98年5月前核定。--亦即非“民国”99年5月。第二个问题为,其他县市也可能申请自行升格或合并升格--云、嘉、南或台南县市或高雄县市等目前已偶有倡议者。此等申请案,依前揭修正条文,只要相关主体拟定改制计划并经县市议会同意即可往上呈报“内政部”转请“行政院”核定,相关程序不无简单性,设若云嘉两县或桃竹苗三县果真如此通过,并且言明希望比照台中县市合并升格之期程与延选,则“内政部”将如何以对?甚且,单一合意为唯一依据而核准,欠缺全台之通盘考量,说理性不足。所以,在法制设计上,似乎也可以有另一种方案为:上述行政区划条文非不得改为两大范畴,一是直接针对台中县市之预计于“民国”99年12月合并升格者,二为针对其他可能的县市改制或合并改制直辖市者—亦即属于下一阶段之三都十五县与否的问题。就台中县市之预计合并升格一事,本次的修正条文得直接规定之,并且明定由“内政部”成立行政区划委员会与定期限为其余之全盘调查与评估。这并非个案立法,而是属于重大时空下之(我国面临政经转型、都会区成熟、全球化竞争、两岸三通从而三个都会得有各自的功能定性与发展潜能等)之行政区划的成熟版本及作为未来进一步区划的前哨观察,而且其系针对合并的过程与实质诸多问题为规定;凡此并应于立法理由中详为说明。--我国曾有“八七水灾田赋减征条例”、“九二一赈灾重建暂行条例”等因应紧急状态所制颁的法律,而且也有为战事结束之新秩序建立而公布之“惩治汉奸条例”,也有因应阶段性宪政改革需要而制定之“第一届资深中央民意代表自愿退职酬劳金给予条例”等。 

 最后,台中县市合并升格之后,或台北县单独升格直辖市之后,辖区内部宜全部改为区(亦即一市一制),不进行区域级的选举,盖直辖市本来就强调快速有效的治理,更何况合并后的台中县市的整体规模及每个区的人口数目尚难谓庞大、产业结构也无歧异性或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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