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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远:警惕“地方债”的体制风险 | |
http://www.CRNTT.com 2009-02-19 11:11:18 |
以上设计意味着,2009年由中央“代发代还”的2000亿地方债券,在发行、监督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被置于严格的政府管制和审批的监管下,“地方债券”的偿还信用完全是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政府信用而非市场信用。这种机制的缺陷是:首先,这种由中央政府承担最终还款人的风险控制模式软化了地方政府的债务约束,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导致地方政府的过度举债,诱发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其二,2000亿的发债额度,僧多粥少将导致地方之间的激烈博弈,新一轮的“跑部钱进”和寻租行为一触即发;其三,按照偿还能力来分配额度,其结果将是不缺钱的东部获得的额度远远高于资金匮乏的西部,资金错配的“马太效应”将进一步拉大地区鸿沟;其四,对于不同偿还能力,不同治理水准的地方政府,除了体现额度的不同之外,在利率水平、市场评级等方面根本没有任何区别。很显然,这其实是一种风险很大的制度设计。 因此,必须在开闸的同时完善制度的细节设计,在目前市场化的评级和监督等残缺的情况下,我们建议:第一,具体的风险机制设计一定要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否则,地方政府亦会不遗余力的通过“跑部钱进”达到其目的,整个发债的机制将完全被破坏,引发一系列的道德风险和危机;第二,强化信息披露机制,财政部应建立全国性的地方政府债券信息管理系统和债务预警指标体系,定期在公开媒体披露地方债的财务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和监督权,幷定期向地方人大和国家审计机构报告;其三,一定要引入国际权威评估机构,建立地方债务的信用评估体系,根据各地的风险和政府信誉引入差别化的利率,发挥市场的监督作用。 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其意义是革命性的但考虑到目前诸多的制度性残缺,对于地方发债所蕴含和可能引发的风险必须未雨绸缪,幷最终通过对地方发债专门予以立法的方式确认和完善。 (作者马光远系经济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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