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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辟为法律特区 | |
http://www.CRNTT.com 2009-05-14 09:19:02 |
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辟为一个法律特区,可由中国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形式,辅以约定俗成方式使之形成: 第一,中国立法管原则、实质事项与运作程序适用约定的国际商事惯例与商事规则。可以将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未来所设的上海仲裁院仲裁大楼建为法律特区的一个标志性建筑。上海仲裁院采用《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对其个别条款的规定和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变通处理。法律特区法律实务从业人员(如仲裁员、律师等)的准入,由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严格把关。在中国,应当要求国际商事合同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特别是其有关“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等原则等规定。上海仲裁院对于涉外合同争议的裁决(不包括与中国无涉的其他国际商事合同争议的裁决)有违上述原则的,有关当事人可举证向中国法院起诉,是否成立,由法院判决。 第二,中国立法认可和支持国内与国际层面的各种商事惯例、规则与法律规则、自律规则的推行,支持发生于法律特区的国际商事合同争议由上海仲裁院仲裁,并允许当事人享有较之中国法律所能提供的更大的保障与便利。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律特区的形成,需要加强国家公力的介入和政府的协调服务,使得法院解决商事纠纷机制、仲裁院调解仲裁机制,以及自律组织的自治制裁和补救机制得以紧密衔接(包括组织上的、运行制度上的、社会监督上的以及物质基础上的)与密切配合,并相互为用,落到实处。 (作者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离休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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