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林权永久承包的意义 | |
http://www.CRNTT.com 2009-11-27 11:54:06 |
解放日报发表知名财经评论人叶檀文章称,林权改革是中国集约化用地、物权法背景下的产物。如果说小岗村的包产到户让农民拥有了土地使用权,维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那么林地永久承租则让农民拥有了流转权,离最终拥有产权只差一步。 按照大邑县的做法,拥有林权的村经济组织成员固化,即以某个时间节点为限,村中的人口固定,就算以后有新生婴儿出生也不算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不参与林地的分配;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中林权固化到户后,子孙后代可享受继承权;将林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或股权量化到户,新增人口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做法保证了农民的承包权、收益权与赠与流转权。 文章分析,永久承包制可以弥补1978年以来土地承包制的两大难题。一是无法确权,农民拥有某村土地承包权,却不能拥有固定的土块,必须按照新增人口重新分配。如此一来,农民视承包的土地为公地,出现了制度经济学上著名的公地悲剧,即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土地的最高收益,因此滥用化肥、土地劣质化等现象层出不穷;二是农民无法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由于征地补偿较低,农民以低价地为城市化作贡献,后果就是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直接成为城市中低收入阶层,加重了整个社会的城市化成本。如今林地永租制解决了两大难题。当地的农民甚至已经规划如何成为永久经营林地的林场主,公地悲剧自然消失;拥有了流转收益或者股权收益后,农民不再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被剥夺者,城市化进程中将产生一大批中产收入阶层。 文章指出,一项成功的改革从来都是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股合力推动的结果。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0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期限只有70年。2008年10月召开的中共中央第十七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早在2003年2月17日,辽宁省宽甸县双山子镇四平村十组4620亩集体林用最原始的方式平均分到了全组124口人的人头上,当地大胆的村民模仿小岗村,按了29个血手印,分掉了全村的林子。对于林地永久承包最大的威胁来自于政策的不稳定,只要各方以物权法为准绳,充分尊重业主的权益,再大的矛盾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