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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北上交税规定 香港应优化

http://www.CRNTT.com   2010-03-09 09:11:37  


 
                    港人北上消费工作愈趋频繁 

  同时,据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的公布,2008年港人到内地旅行、公干共有7,030万人次,当中以私人旅游性质占多,达4,650万人次,占66%;业务旅行性质有2,380万人次,占34%。广东省是港人旅行主要目的地;往内地旅游的港人,整体消费总开支293亿元,与前年比较微增0.6%,当中以私人旅行形式北上的港人人均消费为630元,参加旅行团人均消费为1,320元。 

  数据告诉我们,一年中港人到内地旅行的消费总开支293亿元,在内地作私人旅行的整体人均消费开支约为630元,而且这些数据多年来都在不断增加。北上的港人,已经成为内地尤其是广州深圳一带外来人员消费的主力。 

  不过,这些经常在内地香港往来的人员,却常常因为1年北上逗留超逾183天,而要面对双重征税的问题。根据现行香港税务条例的要求,任何个人受雇于香港公司,该公司及其个人均须在有关报税表中申报收入。一般而言,如该个人在整个课税年度(即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其受雇工作的一切服务,或到访香港总共不超过60天,均可向香港税务局申请完全豁免其受雇工作的入息征税。如该个人在港提供服务,并到访多于60天,其受雇工作的入息,就应缴付一定的香港税款,并可向香港税务局申请豁免该部分已被征收外地税的入息(须与香港薪俸税性质大致相同)。 

  但在另一方面,按照2006年8月21日香港与内地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就内地及香港的居民跨界从事受雇活动所取得的报酬而言,他们可获免缴当地相关税项的条件之一,是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12个月中,他们在当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无疑,一些相互有紧密经济活动的地区和国家,例如新加坡与马来西亚,以及美国和加拿大,他们之间所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均采用183天这个分配征税权的准则。但事实上,香港与内地之间的紧密关系,远非其他国家可比。183天的规定,相对于香港与内地之间日益紧密的合作、沟通,无疑是有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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