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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的自由 双倍的责任

http://www.CRNTT.com   2010-04-07 10:21:41  


一些针对女性的条例被认为带有歧视性质
  中评社台北4月7日讯/“台湾每天有许多的女性在一生中于一定的时间会提醒自己做该做的事、该穿的服装、该待的位置。”“当女性除了‘齐家’,还要治国、平天下时,台湾社会准备好了吗?拥有‘保国卫民’专业之“国家”军队看来是还没准备好。”《中国时报》世新大学性别研究所助理教授,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常务执行委员陈宜倩的文章“残缺的自由双倍的责任”,对此台湾女权问题进行讨论。文章内容如下:

  “三十岁了,我该辞职了!”(北市国父纪念馆怀孕、结婚、满三十岁自动离职的旧劳动规范)

  “良家妇女深夜不外出!”(一九九五年桃园火车站站务公告)

  “十一点四十五分了,我该回宿舍了!”(辅大女性宿舍门禁)

  “校门口到了,我该将短裤换掉了!”(北一女中服装禁令)

  “九点到了,我不能喝酒了,我该回部队了!”(“国防部”最新禁令)

  她们是高中学生、大学生、军官、士兵、公务人员、工人,一同分担这个社会的各种角色,却享有不完整的工作自由、人身自由、休闲娱乐自由、着装自由(有时一定要穿裙子,有时一定不能露出膝盖与小腿)。理由呢?这是对女性的“保护”。

  《中国时报》报导军中为加强要求两性营规管理,将“严禁夜间邀约女性同仁营外餐叙”,以建立性别平等规范;未来女性官兵若自愿参与聚餐,在餐叙现场不能超过晚间九点,这是对女性官兵的“保护令”。这样规范的前提假设、逻辑与解决途径,受过“性别与法律”课程基本训练的大学生一眼就看出破绽。

  “如果担心男性藉酒壮胆加害女性,也应该是喝酒失态的男性早早回营睡觉吧?”大学生不解的问。这个思维让人想起美国一九七六年的Craigv.Boren案,当时奥克拉荷马州立法禁止将酒精含量百分比三.二的啤酒卖给二十一岁以下的男性,但允许年满十八岁之女性购买。立法理由认为男女性喝酒之习惯与后果不同,因此根据性别做了差别待遇,此理由遭“最高法院”驳回并认为州政府无法证明此立法与交通安全之实质关联性,此以生理性别作为差别待遇之立法违反美国“宪法”平等保障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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