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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秀莲难忍寂寞 自砸人权斗士招牌 | |
http://www.CRNTT.com 2010-05-18 08:09:08 |
一向自诩为“人权斗士”的吕秀莲,偏偏就是这是这么一句“却都是大陆籍候选人”,而暴露了她心底里的歧视大陆籍人士的心态,却是反人权的偏颇人物。倘若当年陈水扁真的把成立“国家人权委员会”当作是那么一回事,并按原计划将她委任为“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实际负责人,不知道她在执行联合国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中有关平等权方面的规定时,是否会有偏差? 实际上,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六条所规范的是“平等权”:“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禁止任何歧视公民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也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家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法律原则。在此原则下,任何人不得因为性别、出身、种族、语言、国籍或出生地、信仰、宗教和政治观点受到排斥或优待,残疾人不得受歧视。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可以称为不受歧视的权利,不歧视贯穿于整个“公约”的各种权利条款之中。这也是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的。台湾地区的“宪法”也在第其七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吕秀莲所参加并为之奋斗的民进党,其“党纲”也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陈水扁上台后,既是为了凸显民进党人士在长期“争民主、争权利”斗争中的“人权斗士”形象,也是要藉“批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来进行“加入联合国”活动,因此,他在第一个“五‧二零”就职讲话中,专列了“结合国际维护人权”的一节,并提出了“将中华民国重新纳入国际人权体系”的提法。这就显示,陈水扁当局是要将“人权外交”提升到为“重返联合国”打开缺口的高度。为此,陈水扁命令吕秀莲筹办“国家人权委员会”。陈水扁的考量,一方面她是“副总统”,而且也为“美丽岛事件”坐过牢,身份适合;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安抚这位没有事做的“深宫怨妇”,让她有个事情干干,免得她到处惹事。 “人权”,这正是吕秀莲手中的“犀利武器”。当民进党刚成立时,她就为台湾的“人权”问题奔走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美欧各国之间。因此,陈水扁让她筹办“国家人权委员会”后,她也真的是当作是那么一回事,在“总统府”内设立了“人权谘询委员会”并自任“主委”,作为筹办“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机构。她为陈水扁、邱义仁的“烽火外交”努力打拼,计划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提交“立法院”追认批准,然后将此“批准书”送交联合国秘书处和人权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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