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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宪制观念 政制向前行

http://www.CRNTT.com   2010-06-13 09:51:55  


 
                        五个条件 具破坏性

  一是宪法观念薄弱,法治观念太差,其所追求的“民主”是在宪制框架之外的,背离宪法的,冲击法治的,在七百多年的宪政史上找不到其历史定位,因而是虚无缥缈的,近乎乌托邦式。五个条件的“民主”望梅而不能止渴。同时亦令一些急渴者变得疯狂。看来五个条件蕴藏着破坏性。

  二是因偏私而错位,被授权者要抢授权者之高位,挟“国际”之名而号令中央,践踏宪政之跋扈,令人不得不瞠目结舌。如令中央,“普选定义符合《国际公约》中的‘普及而平等’原则、即取消功能组别”。《基本法》规定释法权属人大。人大是授权香港高度自治权者,反而被那授权者中之人剥夺释法权,在取人大释法权高位自行释法后,更要人大非听命于其不可,世界宪政史上哪有这样子的狂人?《公约》1976年被申引至香港时作出了保留条文,1996年6月中央政府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以及《基本法》第三十九条,令该保留条款继续有效。今有人不理会《基本法》之对内行使,又不理会中央在国际上的主权行使,错位至凌驾中央之上,宪政史上在哪一国找到这样子的民主狂人?

  三是废人大武功,取《基本法》地位而代之,在七百多年宪政史上,在欧美宪政轨迹上,也寻不到此种怪魔狂踪。“2016年的立法会选举只增加直选议席,取消分组点票。”这是与宪政脱轨的“民主”怪魔抗宪的武功新招。

  四是偷梁换柱,变新增功能组别的区议员五席与原来一席为直选议席:“在2012年的政改方案中,六个区议员功能组别由区议员提名后,便由全港一人一票选出。”

  加强宪法观念,有宪治的宪政思维,政制才能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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