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 | |
平等原则不适用于提名和参选 | |
http://www.CRNTT.com 2010-07-07 10:52:19 |
被选举权有不同限制 对被选举权而言,情况也大致如此。尽管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把行使选举权的年龄下调到18岁,但参选权(被选举权)的年龄还是订得较高。例如美国参选众议员须25岁、参议员须30岁,参选总统须35岁。此外,众议员须成为公民满七年;参议员须成为公民满九年;总统则不但须为公民,而且要在美国本土出生。外国移民即使已归化入籍多少年都不可能参选总统。 对参选权的年龄歧视似乎很普通,不限于美国。中国国家主席须45岁,德国总统须40岁,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须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年满40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这种高年龄要求,似乎无人有意见。如不作规定,二十来岁者可以参选,反倒不可思议。 对提名权和被选举权设限不违平等原则 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的参选资格却放宽限制,世界各国普遍都限制外国公民参选议员。但香港基本法却允许有不超过20%的外国公民和具有外国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成为立法会议员。这显然是超越国际标准的安排。但这并不表示参选香港立法会议员要符合平等原则。如要符合平等原则,应当不允许上述人士参选才对。 凡此种种,说明平等原则可以适用于普及的选举权,但并不适用于提名权和参选权。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说“人人生而平等”(Allmenarecreatedequal);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亦称“在权利方面,人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也表示“人人有资格享有法律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和其它见解、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区别,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和权利、平等的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但前述种种对提名权和参选权的种种限制条件,只要有法律规定,都不被认为有违上述人权宣言,也不被认为有违平等选举权的原则。 |
【 第1页 第2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