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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辉:该怎样为行善的富人说话

http://www.CRNTT.com   2011-01-30 08:58:47  


知名学者秦辉
  中评社北京1月30日讯/“我国富人的公益心与发达国家相比总的来说差距很大,这除了体制造成的为富不仁者本身素质问题外,体制造成社会上的这种谀官责民的风气,不是谢善问责,反倒谢责 ‘逼善’,导致慈善变味,也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原因。”知名学者秦辉今日撰文“该怎样为行善的富人说话”,论述如下:

从 “为富人说话”和 “为穷人办事”说起

  前年茅于轼先生曾有一句名言引起争论: “为富人说话,为穷人办事”。当时有人说,无论对穷人还是对富人,路见不平就要说话,为什么只为富人说?但我想茅先生的意思可能是觉得现在穷人富人面临的问题不同,富人 (当然,茅先生这里指的是守法的富人)的财富合法性受到质疑,需要为之辩护,以免其权利受到侵害。而穷人主要面临的是社会保障的问题,因此需要人们为他们多办一点实事。而实际上,我觉得如今无论穷人还是富人都有个正当权利的问题,而且正当即权利 (right一词,就是 “正当的”之义,而人们有做或不做某些事的自由,做不做都是正当的,这就是 “权利”了)。别人应当为维护他们这种权利而说话和做事,他们自己当然更应当有维护这些权利的能力。而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无论来自何人,更不用说来自政府,都应当受到制约。

  历史上穷人与富人的权利都有一个进步的过程。英国思想家伯林曾经讨论过所谓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前者指的是不受侵犯,后者指的是要求保障。与伯林所说相应,权利也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之分 (“消极”一词汉语有贬义,似应译为拒绝权与要求权)。有人肯定前者否定后者,认为积极自由会导致大政府侵权;也有人认为后者才为穷人所需要,前者对于他们就无关紧要。但其实从历史上看,穷人与富人都需要这两者,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前者都是后者的基础。两者虽然如伯林所说会产生矛盾,但这种矛盾可以通过宪政下的“群己权界”划分来解决。

从 “旧济贫法”到新济贫法

  专制时代的中国与西方都出现过以剥夺穷人权利为特征的、名曰济贫实为惩贫的 “旧济贫法”。

  我国秦代的官方思想,即法家,可以说是中外思想史上最极端地反对保障贫弱者、反对社会福利政策的。它公然称 “贫穷者,非侈则惰也”,救济他们就是 “夺力俭而与侈惰”。但是 “秦制”如此反对 “福利国家”,却并不主张 “自由放任”,恰恰相反,它也同样极端地反自由。它认为政府不必对穷人负责,但可以对他们行使权力,不必甚至不应救济穷人,却可以拘禁穷人、抓他们去 “劳教”,即所谓 “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穷人流浪谋生,这是给伟大的秦制抹黑,应该把他们强制收容去服苦役。这种 “惩贫”恶法也是西方专制时代的通例。从14到17世纪英国多次颁布史称 “旧济贫法”的 “反流浪乞讨法”,核心都是要对穷人实行强制收容、强迫劳动。当时社会上都把这种对弱势者滥施公权的 “惩贫恶法”称为 “血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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