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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催生“妻税”?

http://www.CRNTT.com   2011-08-26 14:31:12  


契税增加是婚姻法新解释的另类后果
  中评社北京8月26日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南京市地税部门顺势对婚前房产加名字征收契税,此举被称为“趁火打劫”。作为回应,南京地税部门强调征税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执行的。的确,除南京外,成都、武汉、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对婚前房产加名字征收契税。[详见链接]

  “丈母娘需求”刚刚解决,婚姻法新解释又让已婚男同胞给房产证加名字成为必须。因此,最近契税被戏称为“妻税”,但这个税究竟该不该收?而夫妻又是不是非得交? 

什么是“契税” 
 
  契税就是“政府抽头”

  契税起源于我国东晋时期的“估税”,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

  当时规定,凡买卖田宅、奴婢、牛马,立有契据者,每一万钱交易额官府征收四百钱即税率为4%,其中卖方缴纳3%,买方缴纳1%。北宋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开始征收印契钱(性质上是税,只是名称为钱)。
 
  现代契税是一种房地产税

  契税的“契”就是指契约,但其实把它说成田契、地契的“契”更准确一些——它是专门针对房屋、土地的产权变更进行征收的一种税。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征收契税,契税由此成为专门针对房屋和土地产权变更进行征收的税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从1990年全国契税恢复征收后,契税收入连年大幅度增加,从1990年的1.34亿元增加到1997年的36亿元,随着房地产成为中国经济的一大支柱,契税也成为地方税收中最具增长潜力的税种。今年上半年共征收契税1544.92亿元,超过关税和土地增值税,位列第七大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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