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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时:辛亥革命的起因

http://www.CRNTT.com   2011-08-31 14:10:22  


 
  一是贪污、浪费、账目不清非常严重。

  1909年11月19日,“四川谘议局整理川汉铁路公司案”的报告指出:“其开支每多浮滥,即以昨年之报告而论,各局所开销至于五十余万金,寸路未修,而耗款若斯之巨”!(同上。)

  租股“征收之后,或握款不交,或征而不报,辗转侵蚀中饱,多入私囊。按租股征收六年(自1905年开征起至1910年止)应有1200余万两。而实收仅900余万两,足见其弊端之大。”(《川汉铁路筹建经过》,《四川文史资料选辑》第6辑第14页,1963年,成都。)

  一年多以后,上海出现钱庄倒闭潮,川汉铁路公司存放上海的资金350万两,亏损285万余两。据两江总督和邮传部调查,其中大量是经手人诈骗和侵蚀,当时揭露有确凿证据的已达110万两。

  二是工程进展极端缓慢。

  在1909年秋詹天佑接手宜昌段并于12月10日开工以前,一寸铁路都没有修成。“到辛亥革命为止,已建成通车的运料路有三十余里,因桥洞未完工而尚未通车的铁路有八十余里”。(曾绍敏:《漫话四川保路运动》第7页,巴蜀书社2006年成都版。)其他路段则交白卷。

  四川铁路公司的混乱,朝野早已议论纷纷,民怨沸腾,整顿势在必行。上策是监督公司自行整顿。应该在政府和议会(四川谘议局)监督下,由公正的第三方彻底清算账目,保存资产;然后从实际出发,定出整改和重组办法。可是,清政府不遵循当时的《公司律》和市场经济的正常办法,愚蠢地下令“收归国有”,而补偿办法不容股东置喙,反而让各方怨恨集中到政府身上。

  据参与者的记录,四川股民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他们要求通过法治和宪政来保护自己的财产。而统治者却把经济权利的要求说成是政治问题。从5月9日“干线国有”的上谕发表,到9月7日发展至血染成都,双方兵戎相见,整整四个月,有多次挽回机会,都被清政府及其大员断送掉了。

  第一次纠错机会出现在“上谕”下达后的头一个月,各方苦求“圣上”收回成命,而朝廷一意孤行。

  各方反对干线国有的函电纷至沓来,这是一场法治、民主与专制的博弈。

  其中最为精辟的是四川谘议局呈请四川总督转报朝廷的呈文:

  “谕旨收回干路,而川汉并非邮传部从前奏定干路(按:1907年奏定的干路名单)……乃部咨一并牵连收回,似尤未为允协。……取消商路,事系剥夺人民既得之权利,俱应由资政院议决。四川川汉铁路关系本省权利,存废应由本省谘议局议决。”(宓汝成编:《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三册,第1269页。)

  违反原有规定和民主程序,这样的“圣旨”,显然错了。

  5月20日,批准在借外债的合同上签字的上谕公布后,谘议局联合会上奏章指出:

  “立宪各国慎举国债,必经国会之议决。先朝钦定资政院章程,亦以议决公债之职权,畀诸资政院。不经资政院议决之国债,遵先朝之法律,原应归于无效。”(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第四册第341页。)

  没有经过资政院讨论,借债筑路,又是违法的!

  成都各团体和川汉铁路公司的呈文则说:

  “川汉铁路纯依国家法律而成立,既无收回国有之理由,恐致酿成外有之惨祸。……且按照《公司律》,非开股东大会,不能决议。似此朝旨迫切,少数股东,谁敢承认接收?……请旨饬下邮传部、督办大臣,暂勿派员接收,免致激乱人心,别生枝节。”(同上,第345、3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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