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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税收大争议中的改革期待

http://www.CRNTT.com   2011-09-09 10:17:47  


 
  合理是因为不同企业发放个人收入既有货币,也有实物,如果仅对货币收入征税,而实物收入不征税,不但会引导企业以多发实物来替代货币,导致税收流失,也会导致不同企业因发放实物多寡而纳税不公。 

  不尽合理是说,发放实物情况复杂,用简单办法处理不尽合理。从实物资金来源看,有以成本开支的,也有以福利和工会经费开支的,还有以员工缴纳会费购置的。从实物类型用途看,有工作需要的劳防用品,也有私车公用油卡补贴,更有通讯和交通货币化改革的发放。因此,需要视是否与生产有关,是否有利于节约开支,是否分发到个人等情况区别对待处理。 

  说其不合情是说,对象征团团圆圆的小小月饼征税,不合国人的人之常情。 

  而对于部分城市征收房产加名税,本人认为既不合法又不合情理。说其不合法是指诸如南京市税务局等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征收房产加名税,不符合法律程序。由于我国现行契税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另一方加名要征契税,婚姻法新解释对婚前房产产权归属作了新的厘清。面对婚姻法新解释,地方税务部门根本无权在中央立法部门做出新的法律规定和解释前自行提出征税,征税不符合法律程序。 

  说其不合理是说,对夫妻一方婚前房产的婚后归属,婚姻法的新解释认为应由夫妻双方协议解决,无法达成协议的可认定归属婚前产权方或首付款方。而地方税务机关贸然断定婚姻法新解释所定义的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属赠与,应征收契税,这个解释不合理。而不合情是婚姻法目的是为稳定婚姻关系,如果因加名征税必将加重加名者税收负担,不利于协议加名实施,容易导致夫妻双方因不必要的税收支出而感情不和。 
   
  □ 依法征税:法在理中 
   
  从上述单位发放月饼和夫妻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是否要征税来看,争议焦点在于税收征收中的法、理、情。当税处于合法不合情理,或合情合理却不合法的状态中时,如何来处理税收中的法、理、情,究竟是法大于情、理,还是情、理大于法? 

  我们认为,在税法既定前提下,作为执行征税的各级税务机关,负有义不容辞的征税职责,依法征税天经地义。但作为执行征税的各级税务机关,在负有依法征税的职责的同时,同样负有依法不征税的职责。也就是说,除了对于税法规定不应该征税的不征税之外,对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征税或不征税的,应首先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行使不征税,而不是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考虑行使征税,因为税收立法精神是保障纳税人权益,防止行政部门滥用权力。 

  如对于这次争议最大的房产加名税,税法并没有规定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要征税,而南京市税务局提出征税,更有武汉、成都、青岛等地已不动声色地征了好多年,都是地方自由裁量权过大,任意扩大征税权而损害公民利益的反映。如果没有媒体介入、社会舆论呼声,南京市税务局等一些地方就会让征税合法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做出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另一方加名免税的决定也说明,地方无权征税,征税不合情理,免税顺应民意。 

  另外,对于不合情理税法,作为税务机关理应履行依法征税,但作为制定税收法律的立法机构和决策机构,是任由不合情理的税法依然存在,还是改革不合情理的税法,结论应是后者。税法制度为什么要改革,就是因为我们税法存在诸多不合情理地方,改革的第一要务就是要让不合情理的税法变得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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