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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纵容了岭砥村奸杀幼女案?

http://www.CRNTT.com   2011-11-11 13:16:32  


 
  作为一个以法治建设闻名的“民主法治示范村”,村委会怎会犯下如此大错

  2010年1月,在两次强奸幼女案之间,岭砥村被评为第四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是广东省茂名市唯一获此殊荣的村庄。“民主法治示范村”是由司法部和民政部联合发起的一个活动,在许多地区都是和“创卫争优”一样重要的“荣誉工程”。

  按照司法部的文件,“民主法治示范村”有以下两个基本标准:1.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村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村干部遵纪守法,依法依章办事,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2.农民能够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村委会的调解行为显然违背了自己的法定责任。

  既然如此,为什么村委会还会干出这么法盲的事情来?从司法部另一份文件中也许能找到答案,该文件规定评定“民主法治规范村”的标准包括“年内无村民刑事犯罪案件发生。”在一些省市自己制定的标准中,条件更为苛刻,要求“连续三年无刑事犯罪案件”。

  2007年,茂名市司法局就有一份岭砥村的先进事迹通报,当中写着该村是“连续几年无上报纠纷、无激化案件、无民转刑案件、无刑事犯罪的‘四无村’”。所以,在“争优创先”的关键情势之下,村委会盲目地追求“四无”不足为奇,一旦被捅破村里有强奸幼女这样的恶性刑事案件,几乎就肯定当先进无望了。
 
不负责任的调解干扰司法公正,违背正义 
 
  乱调解不光创优争先的村子有,李昌奎等案件中都有体现,严重干扰了司法

  在李昌奎案中,有这样的一个细节,由茂租乡及鹦哥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责令李昌奎家属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安葬费。而这个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还出示了一份“调处意见书”给法院,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李昌奎是“积极赔偿”。在这里,调解委员会甚至有了“行政强制力”,既侵害了李家的财产权,又没有尊重受害人家属的意愿,没有解决矛盾,反而影响到了司法程序,完全违背了“自愿调解”的原则。

  其实,干这样事情的村委会不是一两个,早在1998年,河南省某村村委会就强行私了了村里的强奸案;2005年,江西某村村委会又私了了发生在本村的故意伤害案。

  这些村庄也未必要争取一个荣誉,却都忙于和解刑事案件。这其实就是根深蒂固的要“维护安定”的思想在作祟,村干部觉得不能够有刑事案件,一定要强行让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加害人“表面”和解,这样,村子才会稳定,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这种思想虽然早已有之,但是在近年来又在不断地强化。作为一个自治组织,村委会为何要这样做呢?有人称之为“行政附庸”,村委会心甘情愿地接受“上级”的领导,从而“行政权力化”。不过,在岭砥村的这起恶性案件案中,行政力也出马了,2011年5月,小女孩的爷爷进京上访,随后被接回。当地镇政府送给其1包大米,并让其申请300元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要求其不要再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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