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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双非”与联络小组共识的看法

http://www.CRNTT.com   2012-02-07 09:23:24  


 
筹委会的解释比联络小组更严格 

  四、胡先生提到1999年未被法庭认同的由香港入境事务处1997年4月印发的小册子。其中对“双非”问题的限制是:“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是否成为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取决于“在其出生时或以后的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在香港定居”。这可能是入境处根据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有关居留权的共识制定的政策说明。该说明与1996年8月10日筹委会关于“双非”的实施细则的意见有所不同。前者只考虑子女出生时或以后父或母是否在香港定居,但后者却只考虑子女出生时父或母是否在香港合法定居,不考虑子女出生以后父或母是否在香港定居。从这个意义上说,筹委会对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1)项的理解比联络小组的共识更为严格。到底按筹委会的意见办,还是按联络小组的共识办,将在内地和香港引起很大的争议。“双非”如此,“外佣居港权”也是如此。 

  五、筹委会的意见是经过全国人大决议确认、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阐明立法原意的双重肯定的。全国人大是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作出《关于香港特区筹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在法律方面就确认了筹委会的上述意见。199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基本法时也提到,第24条第2款其他各项的立法原意已体现在筹委会的上述意见中。中英一旦签署了联合联络小组的有关居留权的共识,就会使该外交协议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出现出入。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在法理上就是基本法的组成部分,两国也不能签订与之有出入的协议。 

关键是按照人大释法恢复《入境条例》的规定 

  综上所述,可以推断,有关“双非”问题,先后出现了三个不完全相同的版本。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释法中明确其立法原意的筹委会的意见,二是《入境条例》落实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共识的版本,三是终审法院在“庄丰源案”的判决中所理解的版本。由于《入境条例》的版本已被“庄丰源案”所废除,实际上目前只存在两种版本。如按照胡先生的意见中英达成协议,看来也只能恢复被法院废除的版本,则香港可能出现对基本法作三种不同解读的版本。问题并不会简单了。 

  在错综复杂的问题面前,笔者认为要抓住主要矛盾。“双非”问题的关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和香港特区法院不遵守释法的矛盾,行政长官有执行基本法之职责,有必要明确态度:(一)表示要执行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基本法。(二)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阐明的立法原意恢复《入境条例》的有关规定。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共识已经成为历史,即使历史可以重现,也无助于当前问题的解决。 

  唐.杜甫《东楼》诗云:“但添新战骨,不返旧征魂。”香港社会还是以着眼于将来、着手于现在为好。时不我待,及早处理,方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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