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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烁涉枪后又能现身街头打人 值得深究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21 11:57:16 |
无论涉枪案是否审结,王烁现身街头都不合常理,需要解释 王烁在涉枪案后又能现身街头,无非有三种可能: 1、案件还没有审结、王烁被取保候审。然而王烁的案件属于普通刑事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检察院2011年9月即起诉,对于这样的起诉法院也毫无理由不受理,按照《刑事诉讼法》中法院一审、二审期限均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规定,本案应该早就审结才对。况且,即便案件没有审结,王烁要现身街头,也必须是办理了取保候审才可能做到,但是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不能超过12个月,而根据起诉书的信息,王烁在2011年6月就办理了取保候审,他怎能一直取保候审到现在? 2、法院对其判决无罪、轻微刑或缓刑。如果法院认定王烁的两项罪名都不能成立,则他会被无罪释放。如果法院判决王烁轻微刑期,如有期徒刑一年,那么减去其被拘留、逮捕至取保候审之间的近半年羁押期,他只需再最多服刑半年多,到今天可能已获自由身。如果法院判处王烁缓刑(缓刑针对三年以下刑期、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情形),如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那么他在缓刑期间基本也是自由的。当然如果法院有上述这几种判决的话,可谓匪夷所思。 3、王烁获得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比如王烁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那么当他服刑一年半以后,就有机会减刑获释,或者假释出狱,如今现身街头也有可能,但减刑或者假释的理由是什么呢?而如果王烁在服刑时身患重病,可以办理保外就医,但既然其还能在街头打人,可见不可能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种可能,都会引发公众问个“为什么”。 司法机关必须解释公众对王烁的疑问 司法人员以“不方便”为由拒绝公开审判信息,是知法违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除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而对于判决结果,则是无条件的“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要求,司法需要全面公开,不能选择性公开,要做到“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公开范围包括“立案公开、 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在这么多法律和规定的要求之下,司法人员遮遮掩掩、推三阻四的不愿公开信息,这不是知法违法,有规不依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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