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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万冤案赔偿该由谁买单?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22 11:14:03 |
可是不代表国家不应该、不能够向有重大过错的具体责任人追偿 先来看一个台湾的故事。最近几年,一个冤案轰动全台。1996年9月12日,台北军营中一名幼女遭性侵犯后被杀害,情状之惨,让全台湾都愤怒了。重压之下,不出一个月,士兵江国庆被捕,“军方”宣布案件告破。尽管江国庆一直喊冤,可在绝大部分人的拍手喊快下,年仅20岁的他被军方法庭判决了极刑。孰料,他死后,经过6任“监察委员”的协力调查,在民间团体“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的推动下,2011年,江国庆沉冤得雪,被宣告无罪。为此,台湾“国防部”作出了1亿多新台币(2000多万人民币)的赔偿。 台湾很多民众和团体也认为“国防部”不应该拿纳税人的钱来买单。而现在,台湾“国防部”启动了追偿机制,要求对此冤案有责任的“前国防部长”陈肇敏(案发时是“空军作战部司令”)等7人赔偿8844万元新台币,因为他们在重压之下,在当年案件办理过程中有着重大的过失。据悉,同样被认为在该案中有责任的一位当时的“中校参谋”已经以280万元新台币的金额和台湾“国防部”达成和解,所以没被起诉。该案目前在“台北地院”审理中。 为什么能向具体责任人追偿呢?尽管公务人员的侵权是职务行为,然而并不代表他们在执行职务中就完全秉公办理,没有太过于疏忽大意或者徇私枉法的情景出现。如果犯了重大过错而完全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是放任自流,可能会引发更大的恶果。这样也能避免纳税人的钱为个人过错而“过度买单”。而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新修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所以,国家有必要在保护公务人员的积极性和避免纵容徇私枉法之间寻求平衡,由国家向有重大过错的公务人员追偿是合理的。当然,这是国家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讲普通受害者都是向国家而不是直接面对公务员索偿。 03 还得追责:更不是说赔钱了事,国家赔偿不能代替追责 经济补偿只是对冤案当事人的一种事后救济,很大程度上是反思的开始,而非结束 再说回台湾那起冤案。贵为“前国防部长”,陈肇敏不仅面临着“国防部”的起诉,还有来自“台北地检署”的调查,包括调查他有没有涉及滥权追诉致死、渎职等罪名。目前的情况是,“台北地检署”两次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但是“台湾高检”却要求“发回重办”。原来,民间团体一直在帮助江妈妈为自己的儿子讨回一个公道。在“台北地检署”两次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江妈妈也两度去“高检”抗议、陈情,而支持她的民间人士甚至搞起了万人联合签名活动。 冤案受害者张辉忙着打电话找工作国家赔偿更多是对受害人的救济功能而不代替对重大过错的追责:陈肇敏因为可能的“重大过错”,不仅面临着经济上的追偿,还面临着“检方”的调查,甚至可能有牢狱之灾。这说明“国家赔偿”和对重大过失乃至故意而造成重大恶果的追责不能混为一谈。事实上,碍于科技、证人的可靠性等一些客观条件而产生的错案,有时候是找不到责任人的,也就无从追责(当然,还是有反思的可能)。像是在DNA技术被广泛应用之后,美国就发现了一大批在之前审判时客观看来是“铁案”的案件实乃冤假错案。然而,倘若在错案发生的过程中,侦办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又或者出现了非常重大的过失而导致了重大恶果呢?(这里的重大过失是指办案人员应当注意却没有注意到,或者注意到了却疏忽了的)这样不追责的话,就是纵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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