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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车杀婴案判赔太少折射司法悖论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30 11:11:45 |
规定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民事审判实践不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情形,民事诉讼中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应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所述,应该对规定予以修改,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该受理。 ■ 法律不公会催生荒谬的果 从现行法律上,法院的判决也许并没有错,而是法律本身出了问题。这样一种规定,只会造成一些荒谬的结果。一个人大腿被打断了,通过刑事诉讼,比因其手指被弄伤了提起民事赔偿所获得的赔偿还要少;一个人被强奸了,有时比其仅仅被骚扰了获得的赔偿还要少;也如本次长春盗车杀婴案,家属赔偿竟然只有罚金的三分之一。如此规定,不仅受害者得不到公平、正义的赔偿,更容易滋生非法“私了”。 然而,如此法律也并不是完全没有理论基础。他们的理论基础在于认为“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对被害方抚慰、救济的主要方式”。“判处与单纯民事案件相同的赔偿,将出现双重处罚。”不得不说,如此理论实在荒唐。国家行使刑事追诉权就是为了杜绝公民之间“以命抵命”、“以眼还眼”,绝大数公民已经拥有了足够的理性和开明,放弃了这种野蛮的“自力救济”,寻求国家的司法救济,而某些立法者为什么还要把让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对被害方的补偿呢?“双重处罚理论”则更难解释罚金比赔偿多几倍的问题。 “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和赔偿范围限定在物质损失不切实际也不科学,会导致不可调和的法律冲突。”这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观点。将“物质损失”修改为“由被指控犯罪的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也是诸多学者和司法实践者呼吁了多年的主张。这也符合国际立法惯例。德国、法国都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与赔偿范围规定为包括物质的、肉体的及精神的全部损失。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则灵活规定为“由民法规范之”、“依民法之规定”。 立法者有必要重新审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规定,否则受创的只会是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 结 语 盗车杀婴案判赔太少,让我们再一次清楚地看到了,现行有些法律规定既背法理也背情理的一面。期待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能够在适当的时候作出适当的修改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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