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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能用污名化的手段脱罪 | |
http://www.CRNTT.com 2013-07-16 11:33:18 |
傩送:李某涉奸案 众口喧腾是考验司法的试金石 2013年07月16日09:17来源:春城晚报 作者:傩 送 李某某因涉强奸案被公诉,其代理律师可谓一波三折,先是两任律师辞掉委托关系,后是新的代理律师声称将做无罪辩护。从酒吧离开时,女孩并没有反抗,在到达酒店后,受害的陪酒女孩没有明显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状态并不明显——这是李某某家人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的主要理由。 为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是否有违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前几天坊间争论得比较激烈的一个话题。何谓律师的职业道德?是为社会伸张正义,还是在法律框架内尽最大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我个人倾向于后者。因此,我认可代理律师有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至于他的辩护理由是否荒诞到超出了法律的框架,这需要由法官来判断和决定是否采信。 当然,我认可李某某代理律师的辩护权利,并不表示我认同他的观点。一如他之前抛出的“酒吧应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陪酒女”同样不能成为李某某免罪的理由。“陪酒女”固然是个有些暧昧的职业,不排除某些陪酒女可能涉足色情服务,但法律判断一个人是否犯强奸罪,与其行为对象的职业无关,其最重要的评判标准是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陪酒女也是有自己的意志的,受害女孩后来的举报行为足以表明她当时的意志。此时抛出“陪酒女”这种说法,究竟是想表达或暗示什么? 李某某案走到今天,舆论批判的矛头似乎从李某某的家庭背景转向了其代理律师的言行。与此同时,有一种“理性的声音”继邓玉娇案、药家鑫案之后再度甚嚣尘上,即“不能让舆论审判影响司法公正”。时至今日,依然有人认为药家鑫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舆论的左右,并据此指责舆论非理性之于司法公正的伤害。其实,所谓“舆论审判”根本就不存在——舆论从来只有发言权,没有审判权,舆论能不能影响司法审判,完全取决于舆论中有多少合理性和合法性因素值得司法机关采信,这与李某某代理律师的辩护理由能否被法官采信并无二致。 我们之所以强调司法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重要性,正是因为司法过程总是会受到包括舆论在内的种种外力的影响。众口喧腾,总会有些不理性的声音,但这与司法公正并行不悖——人人都有说话的权利,司法机关则坚持独立办案,这二者都是文明和法治社会所需要的。舆论关注此案,不能视为对司法审判的干涉,相信绝大多数公众所期待的,并不是让李某某获重判,而仅仅是让此案得到公正审理。 允许李某某代理律师做无罪辩护,并让他说一些“离经叛道”的话,天塌不下来;允许公众自由发言,天同样塌不下来。司法机关要做的,就是排除各种外力及非理性声音的干扰,恪守程序正义,依法断案。某种意义上说,这样一起引发舆情汹汹的案件,正是考验司法公正的绝佳试金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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