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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轮奸案无罪辩护词六大疑问

http://www.CRNTT.com   2013-08-30 11:43:30  


据京华时报报道制图邬思蓓
  中评社北京8月30日讯/昨日,一份李天一强奸案的无罪辩护词被公布在网上。这涉嫌侵害了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的隐私,而相关律师的职业操守也被质疑。不过,在尽可能保护当事人隐私的条件下,对该辩护词的分析,有助于厘清这起举国轰动的案子的“风暴眼”。

“非法证据”这个点本身已经被法庭否定

  第一问: “非法证据”究竟为何,本案存在吗

  李天一方:对李天一存在非法引供、诱供、逼供

  这份流传出来的辩护意见举了一些例子,如,“问:在电梯里面为什么要打这个女子?答:在电梯里面因为她骂了我,我才打的她。”言下之意是,警方用“为何打”设置了“打了”这个陷阱。类似这样的事例到底有没有非法引供、诱供之嫌呢?

  解析:若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引供、诱供得来的口供究竟合法与否,由法官自由裁量

  什么是非法证据呢?依据《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违反这条规定获取的证据就属于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刑讯逼供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而这样的得来的证据是绝对排除的非法证据。

  可什么是威胁、引诱、欺骗呢?这就比较模糊。比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算不算是在威胁、引诱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这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就是最终由法官作出裁量。而根据报道,本案也排除了存在“非法证据”。

  另外,在那份流传出来的辩护意见中,还提到了“口供与录像不符”的问题。但是辩护意见并未指出这些口供搜集的程序不合法,有悖司法公正,所以,不能说这是“非法证据”。而且,《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录像等证据只要搜集程序合法,一样会被采纳,不存在对被告人不公平、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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