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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阻挡服贸协议是为“习马会”设障? | |
http://www.CRNTT.com 2013-11-27 09:08:48 |
对此,马英九十分恼火,下令国民党团抢夺主持公听会的主导权,取代民进党团主持尚未召集的六场公听会。但是,当民进党团出示有林鸿池签字,明确商定包括有国民党召委和民进党召委各主持八场公听会内容的朝野协商会议记录后,就连马英九也当场傻了眼,只得乖乖地被民进党劫持,等待段宜康“照表操作”、“细功慢火”地主持余下的那几场公听会。 即使是完成全部十六场公听会,进行实质性审查,由于是采用“逐条审查,逐条表决”的程序,就必然会被民进党“立委”搞小动作,每审查及表决一个条文时,都抛出修订建议,而导致争拗一番。不知要到猴年马月,才能完成“服贸协议”八十多个条文的审查和表决。 本来,按照《两岸关系条例》第五条“协定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以法律定之者应送‘立法院’审议”的规定,朝野党团要求审议“服贸协议”,是无可厚非。实际上,“ECFA”就已送交“立法院”审议;而作为“ECFA”后续协议的“服贸协议”,与“ECFA”一样,虽不是条约,但依惯例,应比照条约,以包裹方式在“立法院”完成审查。而“ECFA”就是以“逐条审查,全案表决”完成审查的,故而作为“ECFA”协定的后续协议“服贸协议”,按道理也应是以“逐条审查,全案表决”方式完成审查。 但民进党团极力主张采用“逐条审查、逐条表决”的方式,审查“服贸协议”,而国民党团却又竟然屈从这种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真是令人匪夷所思。实际上,按照国际惯例,“服贸协议”内容是不允许在签署之后、实施之前做任何修改的,要么是全盘接受,要么是将之否决,而根本上没有“逐条表决修改”的法理依据。而“ECFA”的“逐条审查,全案通过”,就已经充分照顾了“立法院”职权与协议的特殊性这两方面。照理说,作为“ECFA”后续协议的“服贸协议”,也应按照审议“ECFA”的方式处理。否则,就算是在岛内“立法”实践上,也是违背“比例原则”的。 为何民进党要想尽办法拖延“服贸协议”的审议通过?按照岛内一些政界人士私底下的想法,其实这是一个“大阳谋”,就是不让马英九有“政绩”,作为会见习近平时的“见面礼”。民进党的图谋,就是让本来已经是民调低迷的马英九,在谋划“习马会”时,因在两岸事务领域上也是两手空空,面对在气势上正处于上升期的习近平,更是使得自己“被矮化”,而无法踏上“习马会”的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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