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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议员对财政部官员受贿案的质询 | |
http://www.CRNTT.com 2014-03-30 08:01:22 |
在民初国会政治中,质询权是其行使立法监督功能的重要方式。 质询权是指立法机关的议员,对于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及其他事项,使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行政机关主管提出质询,要求其书面或出席答覆。质询权行使分为口头质问与书面质询两种方式。根据民国初年《议院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议员在质问政府时,必须以二十人以上的联署方式提出质问书,由各院(即参议院与众议院,统称“国会”)转交政府限期答覆。在政府答覆后,如果提出质问书的议员认为政府答覆不得要领时,可以咨请国务员(国务总理或总长)限期出席答覆。议员对于政治上的紧急问题,可以提出临时动议,经过院会议决通过后要求国务员出席答覆。与书面质询相比较,口头质问在民国第一届国会时期虽然并不多见,但因为是即席方式,其场景有时候更具有震撼性。有学者统计,在国会第二期常会(“常会”即国会的正常会议,当时规定每年常会时间是四个月。因每届国会任期3年,所以共有三期常会)期间,仅参议院就曾5次邀请国务总理段祺瑞到院接受当面质问,分别是为陕西省议会被人破坏和捣乱事件、天津老西开与法国交涉事件(此指1916年天津法租界试图进一步在老西开地区扩张,从而导致天津市民抗议的事件)、第一班参议员改选事件、派遣赴日专使事件与财政部官员受贿及交通部租车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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