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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入分配视角看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 |
http://www.CRNTT.com 2014-10-09 09:00:30 |
中国经济时报发表浙江省财政干部教育中心研究员余丽生文章表示,从分税制财政体制20年运行情况看,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所得税、营业税改为共享税或属于共享税的税种后,地方税几乎没有主体税种,主要由房产税、契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小税种组成,而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共享税从增值税等扩大到增值税、所得税等,增值税、所得税等共享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2004年的50.8%,到2013年达到53.2%,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共享税的比例还会进一步的提高,超过60%是可以肯定的。这样,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中,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主要由共享税组成,即中国建立了以共享税为收入主体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以共享税为收入分配主体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义 文章认为,无论从中国的国情考虑,还是从中国税制考虑,建立以共享税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分配体系是适应中国分税制改革要求的。 一是适应中国国情的需要。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960万平方公里的面积,56个民族,13亿多的人口,国情的基本特点是“人口多,底子薄,地方发展不平衡”。这决定了中国发展的复杂性、艰巨性,任何改革和发展的举措不和国情相结合,简单地照抄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是难以行得通的,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寻找适应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中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划分也一样,完全靠中央没有地方的配合,税收收入的征收难度大;而完全依靠地方没有中央的支持,税源分布的不均衡而产生的财政收入不均衡,尤其是欠发达地区政府职能难以实现,这不利于区域均衡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而共享税把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凝聚在一起,劲往一处使,同向思维,自然避免了不必要的矛盾,有利于共同把财政收入“蛋糕”做大,推进经济社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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