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文化大观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智库杂志:没有九二共识 宪法共识无从谈起

http://www.CRNTT.com   2015-12-06 00:18:52  


没有“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这个大前提,所有两岸的宪法共识根本就无从谈起。
  中评社香港12月6日电/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杜力夫、福建师范大学宪政研究中心研究助理游志强,在中评智库基金会主办的《中国评论》月刊11月号发表专文《近年来两岸在互动过程中初步形成的宪法共识(7)》,作者认为:“就‘宪法共识’与‘九二共识’二者之间的关系而言,十分确定的一点是:两岸所有宪法共识都是以‘九二共识’所肯定的‘两岸一中’为核心和基础的。两岸之间的宪法共识包括但并不限于‘九二共识’,都是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展开和确立起来的。没有‘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这个大前提,所有两岸的宪法共识根本就无从谈起。承认两岸宪法共识,逻辑上就必然包含了要承认‘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文章内容如下:

  两岸宪法共识的内涵

  宪法共识不限于两岸“宪法”文本里的共识。两岸宪法共识还应当包括现实政治领域中,两岸执政当局和两岸人民通过互动在两岸之间事实上形成的共识。如同宪法本身一样,宪法共识也有名与实之分:文本上的宪法共识与现实中的宪法共识并不完全一致。尽管如此,执政当局公开反对和抛弃宪法文本的毕竟很少见。宪法文本仍然是研究宪法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梳理两岸已有的宪法共识,从规范意义上的“宪法”文本出发,仍然是探讨两岸宪法共识的基本方法。诚如叶海波博士所强调的,“相对于基本价值而言,法律规范属于规范实证的层次,而相对于规范的社会实践而言,它则处于价值预设和判断的层次,主要是建立当为的行为模式。”①规范上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应然”性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整体上梳理两岸已有的宪法共识。前述两岸“宪法”文本中存在的6项宪法共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成是“应然”的,它们与“实然”之间也许不免存在着一定的距离。相对而言,近年来在两岸互动过程中形成的一些重要共识,不仅是实然的,而且也初步具有宪法共识的性质,值得重视和研究。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