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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语中评:2047香港无独立法律空间 | |
http://www.CRNTT.com 2016-03-18 00:13:53 |
中评社:2047年,即《中英联合声明》以及《基本法》失效以后,香港的前途与命运由谁决定?从法律的角度说,届时是否存在独立的理论可能? 田飞龙:香港地位、“一国两制”的存废涉及《基本法》效力。《基本法》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它是《中英联合声明》确定97年以后香港政治基本原则、中央政府谘询过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以后制定的国内法。这一过程中,始终不存在“三角凳”结构,即香港有被谘询,但权利由中国政府代表。 2047年之后对《基本法》的处理权仍然在全国人大,香港基本法谘询委员会可以提供意见,但究竟其是大修、中修还是小修主导权在中央政府,香港不可能与北京平起平坐。因此,2047年之后不存在香港重新制宪、公投的法律空间。 无论是殖民地时期割让给英国,还是回归后重新成为中国的一部份,香港从来都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香港回归前在宪法秩序上属于大英帝国,回归之后属于中国,其政治发展以“中央主导、香港参与”的形式展开,香港的政治发展框架来自《基本法》的授权和规定,不存在剩余权力。 中评社:您认为,2047年之后香港前途存在什么样的可能? 田飞龙:2047年香港命运取决于未来30年央港互动成效。如果香港反对派能转化成“忠诚反对派”,有效消除中央因害怕管治权失落而发生颜色革命的担忧,进而使得“831决定”放松、“政改”重启,即是争取到了有利于香港的政治环境。如果央港关系无法改善,双方无法达成相当程度的默契和信任,则831框架不会改变,香港也不可能单方面谋求改变。 2047年以后,香港还有多少自治权,也要看“本土主义”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如若不能,则香港无法从容参与到“十三五规划”和“一带一路”等国家大框架中,也无法为国家的发展提供新的贡献。在这一前提下,根据宪法原理,就不应该再配置给香港现有高度的自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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