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涛:《基本法》立法 三方面先天不足 | |
http://www.CRNTT.com 2016-06-29 00:11:02 |
第一,立法者虽称许港督集权式的管治架构,却未认识到若干与之相配合或作为其基础的宪制安排的意义;第二,立法者所设想的行政长官之形象因香港于1980年代开始的民主化进程而与现实产生显着距离;第三,立法者缺乏有关当代民主政治与立宪主义的必要知识,以至于未能认识到那些不利于“行政主导”的因素及其可能的发展演化。 就第一点而言,立法者至少未能充分认识到,在回归之前,香港宪制层面各公权力皆源出于港督这一单一法律主体,而这在法理上完全不同于回归之后各公权力均直接从基本法获得明确授权。因此,基本法本身提供了将香港政制理解为“分权体制”的空间——即便诸多学者已指出“分权原则”与“行政主导原则”亦并非决然对立。 就第二点而言,现有研究成果基本上同意,港英政府在1980年代中期开始有计划地增强香港政制的代议制属性,即逐渐削弱港督在政治中的权力与影响力。不论北京方面如何看待和评价港英政府“还权于民”的行为,这些宪制步骤所造成的实际局面是,回归之时的港督的实际权力与即将实施的基本法文本中所规定的行政长官之权力已经存在很大距离。因此,基本法尚未实施即已面临重重困难。但北京方面似乎没有准确判断这一情势的严重性。 就第三点而言,依照1980年代内地公法学的一般观念和研究状况,立法者恐怕很难预计到香港社会在回归之后将会出现的一些对行政长官“有效施政”产生掣肘的社会因素、政治因素或心理因素,例如解殖意味着增加政府的问责性,而不仅仅是、也不主要是所谓“普通民众之国家观念的增强”,而这会导致一系列变化,包括立法会对于政府的监察获得社会认同、行政会议制度的封闭性遭遇质疑、司法复核程序被用于挑战政府政策以伸张个人权利等等。 黄明涛表示,无论是对港英时期港督体制的生硬模仿,还是对过去几十年来香港社会政治变迁的视若不见,或是对民主政治的普遍原理作不切实际的回避,都是不可取的。有效率、有权威、同时也获得中央最基本信任的行政长官,必须立足于普遍的民意授权,必须获得制度上的足够配合,必须接纳必要的监督与制衡——应当依此原则来讨论香港政治体制的改革,至于是否必须冠之以“行政主导”或其他标签,则不是最紧要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