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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蔡政府“不当党产条例”剑指何方

http://www.CRNTT.com   2016-11-17 00:19:59  


 
  用法律的观点,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动产的所有权以“占有”为客观认定。除非有他人提出异议,否则将推定动产为占有人所有。而且依据“民法”第768条所规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间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之动产者,取得其所有权。”所述,就算占有人确实没有所有权,但只要持续占有长达十年,依旧取得其所有权。

  所以依据法律,黄金贵金属,乃至国宝等“动产”,就算是国民党以不义手段强夺而来,也早就因为法律时效的关系,成为了“合法党产”,但是其手段相当不正确,固称作“不当党产”应无疑义。

  三、党产成为“国产”,帐怎么算?

  与民主德国(DDR)和统一社会党(SED)同时由苏联扶持不同,“中华民国”这个政权是有赖于国民党使其在台湾“复活”,往后还以“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身份继续在联合国行事直到1971年10月25日。为了让“中华民国”能够正常行使政府效能,国民党除了将黄金白银当成了“国产”成为台湾外汇储备的一部分外,还将原属于国民党底下的部分机构,移交给政府,成为“国家”部门。比如今日台湾的“法务部调查局”,就是在1949年5月,从“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即中统)改制而成的。

  这些资产与部门的转移,确实是“党国不分”的体现。以今日眼光,自然荒诞无匹,但是在那个时期,却是十分必要且正当的。只是,台湾的“不当党产条例”,只把视线放在“国库通党库”,却也忽视了“党库通国库”的史实。比如忽略了国民党曾经为了政府,自行负担了多达二百亿黄金债券的过往,就是一例⑧。如果依照“不当党产条例”第五条:“政党、附随组织自‘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推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自应让党国之间的债权债务,从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八月十五日为始点一起清算。而不是一方面用法律清算对方,却同时用法律保护自己。

  恶念丛集的台湾地区法律

  今日台湾“中华民国政府”长年以来,拒绝为1949年以前的各项债务“买单”,并用法律保护自身不受大陆人民或其他组织,前来台湾追讨上述债务。如果台湾当局这类“自我保护”的法律不除,又有何资格去清算一个“民间组织”的党产?

  另外,真要清算国民党的党国不分,就应该以东德“政党法”的精神,符合“无罪推定”以及“普遍性”,避免给人“抄家灭族”之嫌,然而,民进党所出台的“不当党产条例”,却完全看不到这种精神。让人怀疑民进党是否还有一点“依法治国”精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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