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文化大观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田飞龙答中评:香港青年认同现危机

http://www.CRNTT.com   2017-09-17 00:08:03  


 
  就香港而言,基本法虽然解决了香港回归与国家统一问题,但深层次的“融合”问题并未解决,“人心回归”仍是悬案。为什么会是这样呢?基本法制定之初,内地正面临改革开放艰难摸索期,香港代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文明,是内地现代化与国际化的绝佳窗口与平台,因此香港对国家现代化的特定效用超越了一切宪制上的规范原则而成为基本法立法者的核心国家理性。贯串香港基本法的根本原理不是所谓的“对峙”或“分而治之”,更不是“井水不犯河水”,而是立法者在改革宪法思维下独特的国家理性结构:国家对香港的非常规授权与香港对国家的持续有用性的理性结合。中央是依靠这一国家理性做出基本法政治决断以及说服内地人民忍受香港之“宪制特权”的。这一点,香港同胞必须清晰明了地把握。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秩序绝非天赋,更不是香港作为谈判主体争取到的法定权利,也不是英国人的外交努力结果,而是中国立法者的主权决断且作为立法者保留修正权。

  香港如何对国家继续作出贡献?田飞龙对中评社坦言,这一问题的答案构成香港高度自治继续存在的实质性理由。从近几年的中央治港方略调整来看,一国两制内部的实践重心明显发生了从偏重“两制”向突出“一国”的转变,无论是八三一决定与人大释法的宪制设限,还是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整合。中央的判断在于:随着国家的全面发展与国际化,香港旧有的有利于国家的作用方式需要转型,香港积极融入国家才能既保证自身繁荣稳定,又有力地回答如何继续对国家有用的根本问题。从区隔主义转向融合主义,也是治港方略的核心意旨。

  比较而言,香港之“融合发展”是基本法内的治理转型问题,而台湾之“融合发展”尚不具备必要的宪制前提,需要通过“融合”本身促进两岸实质统一之政治条件的形成。但在具体治理观念与行政管理措施上,“融合发展”会在港台之间产生相似性和可模仿性。“融合”的基本观念前提是:其一,港台同胞是严格的中国宪法上的公民;其二,对港台同胞的管理不能继续采取“准外国人”的安排,也不能单纯依赖高度自治权(香港)或事实治理权(台湾),而需要国家更主动的调整与作为。一些技术性的制度机制改变已经发生,比如台胞证与港澳回乡证可自助取票的管理机制。但这还不够,需要进一步推进港台身份证件的“公民化”和内地条件下的“平权化”,使之有平等的“融入感”。更进一步,国家的公共政治过程与公共服务职位体系必须对港台居民平等开放,使之具有“国民”身份与实质权利地位。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