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文化大观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 
中评两会专访:田飞龙论一国两制

http://www.CRNTT.com   2018-03-23 00:17:38  


2017年7月9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参观已付运到港的高铁列车。
 
  在林郑上任后的七个多月里,香港的和解和融入并不是特别顺利。香港社会仍然存在着激进的本土“分离”势力和“港独”势力,从去年9月份香港中文大学的“民主墙”上的“港独”海报,到后来香港浸会大学的普通话事件等都表明了香港社会对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与时俱进发展的不适应。林郑七个多月以来的一系列政策以及国家对香港失序的一种调整过程当中,一些结构性的问题、关键的制度性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应该说,“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还需要继续接受考验,同时也会不断地走向成熟。

  香港司法在特区自治中最接近于完全自治

  中评社问:去年“七警案”、“占中案”、香港立法会四议员被褫夺资格等案件的审判结果,均受到外界或本土派不同程度的质疑声,您怎么评价香港目前的司法环境?

  田飞龙:香港司法是香港高度自治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根据基本法,香港实行司法独立,并且香港还有任何西方国家的地方单位所没有的特别自治权即终审权,这使得香港在回归之后能够最大限度地保留原来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普通法。而且基本法允许香港司法系统继续延聘外籍法官,以及适用普通法适用地区的系列判例。所以1997年回归对香港的司法和法治而言,变动最小。这种较小的变动使得香港的法治能够得到西方主导的国际社会的信任,因为香港与他们在制度和判决上保持一致,同时这对于1997之后维护香港的国际地位,尤其是国际金融中心及仲裁中心地位,以及对香港自由度的评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

  但是这样一种最大化容留旧有制度的做法带来的后果和代价就是香港的法治始终难以融入“一国两制”所预期的一个整体性的中国法律体系当中。基本法中所规定的中央管治权,包括人大释法和决定权力很难正常地让香港法律界心服口服的接受,也造成了两制之间的法理和宪制秩序上的实质性分离。这种分离在一定意义上也嵌入了香港愈演愈烈的本土主义政治中,使得香港司法一度成为香港自治的三种权力当中最接近于完全自治的一个分支。也因此,香港反对派对香港司法可能发生的任何意义上的“国家化”取向与调整也是最为敏感的。比如对“一地两检”决定,香港法律界中的反对派始终无法在整体的国家法律体系中加以思考和理解,而以“最大倒退”之断语充分暴露其法理之局限与不专业。

  随着基本法按照普通法的方式实施,以及香港司法独立的特殊宪制性地位的安排,对于香港的法院尤其终审法院而言,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大释法和决定对其进行适当监督和指引之外,它不受任何权力的牵制。即便是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之下,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也必然会导致腐败,必然会导致宪制秩序的失衡。因此,这对香港司法来说并不是一个特别好的制度安排。由此观之,香港的司法环境既有延续旧的制度、与国际保持一致的先进的一面,也有融入国家法治、包括帮助香港社会尤其是香港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和法治观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