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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大咖讲书:中评青年对话田飞龙

http://www.CRNTT.com   2021-08-24 00:05:45  


中评社北京记者站部分人员与田飞龙教授合影(中评社 徐梦溪摄)
 
  在制度运行的实践中,这两种权力其实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以往人们习惯的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高度节制——基本上不显山不露水,偶尔露真容。例如,香港大律师公会的立场文件中常常讲到说,中央的权力虽然合法,但是由于不是很懂香港社会和不是很懂普通法,本公会奉劝极少和谨慎的行使,是这种否定不了,但也极不情愿接受的态度。尽管二者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但通常香港自治权能够有效解决的问题,哪怕自治权有时稍微越位,多管了一些,中央也乐见其成,所以,中央通常是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和高度自治的。但是,如果高度自治权自己运转不灵,背离了基本法,甚至走向了反面,中央就一定要介入。中央不仅可以自己建章立制,设定新的权力,还可以进行解释和监督,以便让高度自治权回到中央立法者所设定的宪制秩序的轨道和框架中。这个法理关系一定要讲清楚,之前稀里糊涂,根本没讲清楚。

  我们通过国安法的实践和通过新选举法的改革可以看出,其实中央主动的权力实践开始越来越清晰了,全面管治权下一步显然还有一些领域要深入。比如在司法领域,中央对香港司法的监督权势必要加强,而人大的释法可能也要制度化,国安法官制度会更加严密及具有特色;在教育领域,尽管教育是被授权成特区高度自治的范围,但是香港所享有的教育自主权的行使,符不符合基本法,符不符合宪法,符不符合国安法,中央可以有监督的权力,中央也有“增量”提供国民教育的法律职责。

  所以,今后,根据香港自治权的性质和行使的结果,中央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来行使全面管治权,有时是自己直接立法,有时是通过人大释法来帮助自治机构清楚理解已有的法律条款,有时是进行监督问责,使自治机构的运行合乎法律目的。这几种方式都是全面管治权展现的法定的、合法的、合理的形式,要根据高度自治运行的具体领域、具体情况和具体后果来决定。

  我相信,中央在依法治港方面会越来越成熟,其作用的领域将既是广泛的,又是合法而有节制的。这其实也给特区政府和香港社会提了一个醒——如果在高度自治上还不做严肃的反思和作为的话,只能是此消彼长,导致中央全面管治权获得更多展现,高度自治权有所收缩。但如果高度自治自己合乎法律目的的主动作为,并为中央信任和认可的话,那么高度自治权就会有一定的弹性成长的空间。这其实正好是“一国两制”的制度弹性和良性互动的奥妙所在,需要香港特区政府和香港社会好好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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