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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祸频频 安全事故如何问责?

http://www.CRNTT.com   2009-01-11 06:22:38  


 
  再好的补救也远不及“未雨绸缪”来的科学。有观察人士指出:目前官员问责制的发展轨迹已经有偏差,问责的目的不是让公众瞭解事故中死了多少人,造成多么大的经济损失,有多少官员被罢免;而是让有关人士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对当前高官“下台”风暴的错误认识会蒙住我们的双眼,得意于当前的状态而无法前进。正如范先生所说的那样,问责制的最佳状态应该是无“责”可问,没有了“事故”,何来“问责”?

    谁来问责

  “问责制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也是一个比较好的制度,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但是要想完善它,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首先明确这个‘责’到底应该由谁来‘问’。”北京某高校管理学院的王老师谈出个人的见解。对此,他认为:“要真正瞭解问责制的更深层涵义,首先要瞭解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出了事故之所以要向官员问责,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权力与责任相伴相生,没有权力赋予,也就无所谓承担责任。所以,是谁赋予了这些官员们的权力,谁就应该是问责的主体。”众所周知,我国的“官员”被称为人民公仆,是人民赋予了他们权利。所以按照王老师的理论,人民应该是问责的主体,也就是说这个“责”应该由人民来“问”。

  据瞭解,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指的是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状态是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问责,上级党委向下级党委问责,或者说是大官向小官问责。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老百姓的情绪虽然会随着官员的上上下下而起伏,但似乎全程只是个看客。

  公共管理学的陈老师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实际上,问责是一个舶来品,西方国家的问责制指的是议会对政府的问责,目前中国的问责是中央向地方问,上一级党委向下一级党委问。这样的问责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还很难说。”诚然,即便是西方国家,人民也没有直接参与问责,但是议会本身就代表选民的利益,他们是作为老百姓的代言人监督政府,同时必要时会以民众代言人的身份向政府问责。而这一切都是有法可依的,如果选民对某件事不满,议员便可以启动问责程序,而政府必须配合问责幷提供相关的信息以使纳税人清楚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据此推论,我国的问责主体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代表们。“政府自己问自己的责,那不是等于自己管自己吗?这样的制度很难让问责发挥作用,我们得到的只能是变形的‘问责制’。”网友“枯井”(网名)也认为这种问责体系不是很合理。其实,这样带来的一个最大的恶果就是对事故的层层瞒报。如果某个官员A辖区内出现了安全事故,理论上他的上级官员B也负有领导责任,这个时候如果B追究A的责任,则事件必然人尽皆知,于是B的上级又会来问责,从而导致“自己给自己找麻烦”。为了不被自己的领导问责,于是对下级的错误视若不见便成了理论上的最佳选择。事实也证明,凡是有重大安全事故,总是中央政府调查事故真相幷向相关人等问责,很少有地方政府面向下级政府去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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