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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面临腐败和改革赛跑的挑战

http://www.CRNTT.com   2009-01-23 10:24:54  


 
  周其仁:农民自发的改革要有合法承认。因为包产到户在本质上是一个合约,农民和生产队约定,农民负有什么样的义务,集体给农民什么样的权利,农民及其集体又对国家有什么权利和义务。这个过程就是重新界定权利,即重新确定了一套行为的规范,各方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既然是合约,就有一个时效性问题,大家关心承包合约能不能长久,如果自发的改革得不到合法化的承认,那只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动不动又变了,农民就不会有长期稳定的预期。

  记者:但是,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农业文件中,仍然明令禁止实行包产到户啊。

  周其仁:是的,那里还有“不准包产到户”的字样,但作为一个执政党的指导思想路线,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已经有了根本的变化,开始纠正错误的思想路线,重新强调实事求是。在这条思想路线下,人们可以想,过去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模式,讲到底都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的手段,绝不能倒过来,为手段而手段。前人写在本本上的东西、苏联做过的事情,不能变成教条。被实践证明是选错了的,要改过来。任何体制和政策,不管讲起来多么头头是道,效果不好就要调整和改变。这是中国改革开放最重要的思想基础。

  从农村看,包产到户在几年内席卷了全国,一步一步得到了合法承认。其实,邓小平早在1962年就讲过,包产到户能多打粮,现在不合法,就让它合法起来。但1962年还没有这个政治条件,非要到了1978年后才行。回头看,这个合法承认过程也很有讲究。先是自发试验、由地方肯定。比如万里在安徽肯定包产到户,赵紫阳在四川肯定责任制,周惠在内蒙肯定两定一奖制,等等。至于那些不愿意承认包产到户的地方,中央也不强制,由他们去比较。等到很多地方都承认了包产到户以后,中央才开始承认。中央的承认开始也是一种局部承认,说哪些地区、在哪些条件下才可以包产到户。等到大多数地方的农民都选择家庭联产承包,中央文件才给予全面的承认。后来,更把政策承认升格为立法行动,全国人大通过了《农地承包法》。

  记者:你的意思是,包产到户开始是农民的选择,得到地方和中央的事后承认?

  周其仁:正是。记得有一次向万里同志汇报,万里就讲我们就是奉行“事后承认主义”。农民和地方做得对的,就用国家的权威性给予合法性认定。包产到户从一年不变延长成三年不变,后来是十年不变、三十年不变,最后说长期不变就是永远不变。这个过程创造了产权改革的一个全新的经验。因为全盘公有制以后,究竟怎样重新界定农民私人的权利,是一个全人类都没有经历过的难题。

  记者: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周其仁:中国找到了这么一个办法。土地还是属于集体所有的,但把土地的使用权、种植权、收益权,最后连转让权都一起承包给了农民。这就走出一条路,在法理和意识形态严格禁止私人合法拥有生产资料的环境里,经由一个承包合约,重新界定出农户对土地的权利。科斯在1959年说,清楚界定的权利才是市场交易的关键前提。这听起来不难理解:要是一个东西不是你的,你怎么能拿出去卖呢?但是我想对科斯说,中国的经验表明,合约的过程同时就是界定权利的过程,两个过程是一回事。否则,“清楚的权利界定”是从哪里来的?就是说,农民和基层自发的产权界定,加上地方和中央给予的合法化承认,共同成就了产权的重新界定。这个经验非常有意义,我甚至认为对整个人类都有意义,因为将来再走错路也不怕。担保不了哪天又有人要胡闹,再误入“一大二公”的死胡同,那至少还有一个办法可以走出来,预备下了一副可用的解药。

  记者:你多年来的研究重心就是公有制产权的改革与变迁,你是什么时候开始接触产权理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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