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议会暴力 香港必须严肃执法 | |
http://www.CRNTT.com 2009-02-27 10:48:54 |
财政司司长在立法会动议二读政府财政预算案,数名恶客竟然在议事堂中肆意掷物及高声叫嚣。此事发生后,市民都极之愤慨,有传媒形容今日的立法会已惨变“无法”,目睹立法机关的尊严被践踏到这个地步,又岂能继续袖手旁观? 在文明社会,我们不能,亦不会容忍暴力。讽刺的是,特区立法会作为本地负责制定法律的地方,竟然成为语言甚至肢体暴力的温床,过去数年来在电视直播和转播的镜头之下,一幕又一幕展示暴力的画面层出不穷。严重程度变本加厉。有份捣乱的恶客向传媒宣称,谓“这个政府不尊重市民所以不值得被尊重”云云,类似的狡辩是完全不合理的。举例,较早前尽管《施政报告》对增加生果金建议仍有保留,但因社会诉求大,于是迅速顺应民意,今年开始生果金一律提升至一千元,难道这还叫做“不尊重市民”?世上没有事情可尽如人意,无论如何,用暴力扫场就可解决问题吗? 事实证明,一般舆论批评绝不能令恶客收敛,法律之所以存在,就是要通过惩罚而对违规犯事者作阻吓。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七项,行为不检的议员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便可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议员资格。对是次扫场暴行,有三十名立法会议员发表联署谴责,未达法定门槛的三分之二人数,是因为民主党和公民党拒绝联署。 反对派双重标准 令人失望 上述两个反对派政党,拥有多位具大律师或律师身份的议员及成员,以前卖点一向是“法治人权”,口口声声说捍卫法治精神更甚生命。殊不知反对派口中的法治精神似有双重标准之嫌,喜欢的时候便“捍卫”,不喜欢或别有用心则闪缩逃避。反对派从事法律职业的立会议员对扫场暴力拒绝联署谴责,尽显对法治精神双重标准的虚伪。 近年有不少事例皆显示出反对派经常当立法会是个别事件的法庭,动不动便作传召盘问,亦喜大声夹恶要求高官下台,但自己搞事犯错却总有诸多藉口掩饰,甚至与民意背道而行地护短,这样除了令立法会尊严受损,公信力更大打折扣。搞成这个局面,只是有人不肯尽忠职守地执行法律,对有法不依者作出惩罚,变成空有法律之名而无法律之实。立法会不可再对刻意破坏公众秩序者过分纵容。既然根据《基本法》作有效谴责的三分之二法定议会人数暂难达到,则会议规程亦应作适当修订了吧! |